食品包裝標識有問題,消費者如何維權?

食品包裝標識有問題,消費者如何維權?

俗話說,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關乎每個人的身體健康,而食品包裝標識則是商家向消費者傳遞信息、進行承諾的重要載體。消費者在拆開包裝之前,只能通過食品標籤標識瞭解食品屬性,因此它具有重要的引導作用。但包裝標識錯誤的情況屢見不鮮。食品包裝標識有問題,消費者如何維權?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將通過三個案例,向消費者介紹一下遇到該類糾紛應當如何維權。

1

脂肪含量不真實,生產商欺詐行為被認定

李先生在家門口的商場購買了一箱名牌夏威夷果,回家食用時發現夏威夷果的口感過於油膩,夏威夷果包裝上標示的營養成分表中載明每100g產品中脂肪為24.7克,但是李先生懷疑包裝上標識的脂肪含量並不真實,於是將其中一罐夏威夷果送至檢測公司檢測,結果實際脂肪含量為100克產品含62.1克脂肪,遠高於其標註的數值。李先生將商場和生產廠家訴至法院,認為構成消費者欺詐,要求商家進行三倍賠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夏威夷果包裝標籤存在瑕疵,導致李先生在消費時受到誤導,對食品口感等產生錯誤預期,生產廠家應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責任。而商場作為銷售者,提供了收貨文件、發貨單、炒貨食品及堅果製品檢驗報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報告等證明其已盡審慎審查義務,其行為不屬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構成欺詐,故對於李先生要求商場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食品包裝標識有問題主要分為以下三種:一是漏標,即食品標籤上的生產許可證號、生產者信息、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條件,質量等級、產品類型、適用標準、營養成分及含量、配料成分及含量、添加劑、警示語、證書等沒有標註;二是錯標,即前述標籤事項標註錯誤;三是無標,即進口食品無中文標籤。針對部分包裝標識問題,消費者可基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主張懲罰性賠償。

那麼,本案中為何只判決生產商承擔責任,未判決銷售商承擔法律責任呢?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如果包裝標識錯誤,構成欺詐,即商家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導致消費者錯誤購買行為的,消費者可向商家要求食品價款的三倍賠償。營養成分表是消費者直觀瞭解食品特徵的有效方式,是指導消費者合理選擇預包裝食品重要依據,因包裝標籤對營養成分標示存在錯誤,消費者在消費時受到誤導,對食品營養和口感產生錯誤預期,可依法向商家主張三倍賠償。但如果商家能夠提供相應規定、合同、單據、檢驗報告等文件證明其已盡審慎審查義務,並無欺詐的故意,則無需向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

2

包裝沒有生產日期,銷售商被判十倍賠償

趙先生在超市購買價格二百元的葡萄酒一瓶,過幾天飲用時發現葡萄酒包裝上找不到生產日期,趙先生將超市訴至法院,認為其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要求十倍賠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趙先生提供了食品實物及購物小票,證明其與超市之間存在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係,超市對售賣的產品應盡到法定的注意義務。食品包裝沒有生產日期存在食品安全風險,超市作為銷售者對於食品是否標註生產日期應當明知,因此超市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對趙先生進行食品價款的十倍賠償。

法官提醒

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因此,如果包裝標識問題違反食品安全標準、影響食品安全的,消費者可向生產者或主觀上明知的經營者要求商品價款的十倍賠償。

依照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影響食品安全的風險因素主要包括生物汙染(病毒、細菌、真菌、寄生蟲等)、化學汙染(農藥、重金屬、自然毒素、放射性元素、濫用食品添加劑等)、物理汙染(外來異物)等。如果食品包裝上沒有生產日期,或者商家塗改生產日期,可能導致食品購買時已過保質期,會導致食品腐爛變質、微生物繁殖等情況,影響消費者身體健康。經營商家作為銷售者對於食品是否標註生產日期應當明知,如怠於履行審查義務致使其應當知道銷售的食品未標註生產日期而不知道,應該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3

能量值標示有錯誤,主張不符合食品安全未獲賠

韓某網購了“姬松茸”商品20袋,其營養標籤中能量標示值為468千焦,蛋白質為13.2克,脂肪為3.2克,碳水化合物20.3克。韓某查詢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認為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因為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28050—2011)以及原國家衛生部發布的規範性解釋文件《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28050-2011)問答所列能量計算公式:能量=蛋白質×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實際計算能量為687.9千焦,該商品包裝標示的能量值為468千焦,為虛假數值。韓某將生產廠家訴至法院,以不符合食品安全為由,要求退貨並支付價款的十倍賠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韓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姬松茸”商品系有毒或有害,對人體造成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故對韓某要求十倍賠償的主張,不予支持。但是“姬松茸”外包裝標註的能量值確實有誤,容易誤導消費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支持了韓某退貨退款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食品包裝標識有瑕疵並不一定就影響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標準中對標籤標識規定的許多標準並不具有對食品安全的影響性。例如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配料排列順序,日期標示順序,計量單位寫法,分類、規格、標示形式、標示數值誤差等。食品雖然能量數值標識錯誤,或者營養標示超過了國家標準允許的誤差範圍,但並不影響食品安全,故消費者不能要求十倍賠償。

那麼,對於此類標識錯誤,消費者是否就完全無法主張權益呢?營養標籤標示數值有誤,如果消費者在選擇商品時,基於該錯誤數值受到誤導,對食品營養和口感產生錯誤預期,則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向構成消費者欺詐的商家主張退款退貨及價款的三倍賠償。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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