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开展中心城区突出交通违法行为 集中整治的通告

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关于开展中心城区突出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交通秩序,提升城市文明形象,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自2019年3月12日起,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的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

东起六号桥西至银龙道班,老城区、江南新区、杨柳社区、工业园区等中心城区的道路。

二、重点整治以下突出交通违法行为:

(一)车辆及行人不各行其道通行。车辆逆向行驶、压线或越线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速行驶;行人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二)车辆及行人不按交通信号通行。车辆、行人闯信号灯,车辆行经人行横道不礼让行人的。

(三)车辆不按规定变道转弯掉头。机动车穿插变道影响其他车辆通行、路口不按规定驶入导向车道行驶、转弯不避让直行车辆、违禁左转掉头;非机动车转弯不示意突然猛拐。

(四)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及装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停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在人行横道和网状线区域停车、超员超载;非机动车违法载人载物。

(五)不按规定占道施工作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封闭道路,移动交通标志标牌等交通设施的。违规占用公共停车资源、占道经营的。

(六)车辆车窗透光率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交通违法行为和机动车扬尘污染类违法行为。

三、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安全出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车辆及人员应带头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其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罚,并通报或抄告其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进行公开曝光。

四、对阻碍执勤民(辅)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民(辅)警正当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将按照《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启动维权工作机制,坚决维护法律权威。

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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