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問答》(七)

為了推進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向縱深發展,加強對各地整治工作的指導,全國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編寫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問答》,從基本常識、生產經營許可、標籤標識、特殊食品、進口食品、虛假宣傳、欺詐銷售及廣告審查與監管、非法添加及檢測等方面,對整治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等進行了系統梳理,並採用問答的方式,便於各地監管部門在整治工作中參考。

三、標籤標識(下)

33.對標籤不合格的進口食品銷售方及食品進口方,監管執法部門如何對其進行處理?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七)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進口食品銷售方及進口方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如果經營的進口食品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34.《食品安全法》對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有什麼要求?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七)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

保健食品非法功能聲稱主要包括:普通食品聲稱保健功能;保健食品未按批准的功能進行聲稱;食品保健食品聲稱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沒有科學依據的功能聲稱等。

35.食品標籤中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的違法行為,有哪些表現形式?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七)

綜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等法律法規、標準和制度的要求,在食品標籤中,屬明示或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表現,主要有:(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三)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四)聲稱食品、保健食品可以替代藥品等。

36.銷售標註偽造、冒用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標誌的食用農產品該怎麼處罰?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七)

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公佈)的規定,對銷售“標註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或者標註偽造、冒用的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7.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對加強食用植物油標籤標識管理作出了什麼新規定?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七)

2018年6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印發《關於加強食用植物油標識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6號)》中明確:(一)食用植物油的標籤、說明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以及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標註。

食用植物油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籤、說明書內容負責。

(二)食用植物油的名稱應當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實屬性。單一品種食用植物油應當使用該種食用植物油的規範名稱,不得摻有其他品種油脂。採用兩種或兩種以上食用植物油調配製成的食用油脂,產品名稱應當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植物油》(GB 2716-2018)的規定,標註為“食用植物調和油”,並在標籤上註明各種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三)轉基因食用植物油應當按照規定在標籤、說明書上顯著標示。對我國未批准進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國內商業化種植,市場上並不存在該種轉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標籤、說明書不得標註“非轉基因”字樣。企業在2018年12月21日之前依法生產的食用植物油,允許銷售到保質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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