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起訴“鐵總”,高鐵購票規則是否存在不合理?

春節假期不管是回家還是返工,都是一票難求。

律師李濱因工作需要經常出差,高鐵就成了他常用的出行方式之一。近日,卻因春節乘坐高鐵返鄉購票的遭遇,他將中國鐵路總公司告上了法庭。

律師起訴“鐵總”,高鐵購票規則是否存在不合理?

2019年1月30日,辦完年前最後一件案子的李濱準備購買當天19時56分,從瀋陽到哈爾濱西的G729次高鐵票。“這趟高鐵到達哈爾濱西站的時間是當天的22時18分,但是我買的時候直達的高鐵票已經賣完了。”

為了順利回家,李濱決定一段一段買票。“我當時在12306上查了,瀋陽到長春的票有,長春到哈爾濱的票也有,但是當我買完瀋陽到長春的票後,再買同一趟高鐵的長春到哈爾濱的票,就不能買了。”無奈之下,他只好購買了下一趟長春到哈爾濱的車票。

“2月2日,哈爾濱西站售票負責人給我回電話解釋說,同車禁止分段購票的原因是防止不正當囤積車票和打擊黃牛倒票,但是我認為現在已經實名制購票和實名制上車驗票,上述理由應該並不存在。”李濱告訴北青報記者。

“這不是我第一次遇到不能分段購票的情況了,我認為這個規則並不合理,所以想通過訴訟糾正一下。”2月3日,李濱向哈爾濱市鐵路運輸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訴狀,以“不正當得利”為由將中國鐵路總公司告上了法庭。

李濱認為,中國鐵路總公司利用壟斷經營的便利條件,對於防止囤積票款和遏制黃牛倒票等自身責任和社會義務,應當通過技術手段和管理手段予以解決,而不是將這些問題轉嫁給乘客。“我原本有條件直達目的地,由於中國鐵路總公司不具有公平合理性的規則,導致我不得不重複購票。”

律師起訴“鐵總”,高鐵購票規則是否存在不合理?

北青報記者在起訴書中看到,原告李濱認為“同車禁止分段購票”的經營規則長期存在是不應該的,該規則客觀上造成在運力緊張期間,人為的遲滯旅客及時到達目的的時間,增加中途車站接待負擔,造成社會運行成本增加,旅客負擔。李濱請求法院判令中國鐵路總公司返還不當得利款22元、修改同車禁止分段購票的不合理規則、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萬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隨後,記者也與12306的客服人員取得聯繫,客服人員告訴北青報記者,目前同車分段購票的確是被禁止的。“目前同一證件號,在同一時間段的同一列車上只能購買其中一段的車票,重複購買是違反規定的,所以(12306)系統出不來(票)。”

律師起訴“鐵總”,高鐵購票規則是否存在不合理?

自2014年12月26日起,售票系統自動設定為不接受行程衝突的購票,如旅客再次購票時提示與前次購票行程衝突,則需將已購車票改簽或退票後重新購買。

“行程衝突”主要是為了打擊囤票倒票等不法行為,同一時間段、同一身份信息不能同時購買兩張車票。同時,同一天、同一車次、同一身份信息有時也不能購買兩張車票。但購票已經實名制,進站乘車都需要身份證驗證,這種規則的存在對於一票難求的春運來說真的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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