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爾汗國與元帝國的政治關係(三)

在成吉思汗及其黃金家族看來,整個蒙古帝國的屬地屬民都是共有財產,按照與宗親約定的“

取天下了呵,各分地土,共享富貴”的原則,在諸子、諸弟、后妃、勳臣中分配土地百姓,各得一“份子”。分享權益的各宗王、勳臣皆屬大汗的藩王或大臣。這一原則既是旭烈兀王朝子子孫孫自始至終享有元帝國漢地上的份地份民等經濟受益權的法律依據,也是權衡旭烈兀王朝諸伊兒汗作為臣屬的經濟標準。

伊爾汗國與元帝國的政治關係(三)

太祖成吉思汗時期,主要在遊牧民生活的突厥-蒙古大草原實行兀魯思分封,而對於華北、中原以及中亞河中地等農耕地區,則仍視為黃金氏族的公產,遵照“共享”體例,在宗親、貴族中進行權益的分配和賞賜。作為成吉思汗的嫡孫旭烈兀也就被授予一定數額的份地份民。史載:“初,太祖以隨路打捕鷹房民戶七千餘戶,撥隸旭烈(即旭烈兀)大王位下。”太宗朝,承襲先例,分封湯沐邑或採地,並在燕京設置行尚書省管理諸王投下事務。

蒙哥大汗統治時期,依例封土分民。丁巳年(1257 年),重括戶口,大行分封,依例頒發歲賜。據《元史·食貨志》載:“睿宗子旭烈大王位:歲賜,銀一百錠,段三百匹。五戶絲,丁巳年,分撥彰德路二萬五千五十六戶。”從憲宗丁巳年的分封中,可以明顯地看出,分撥與旭烈兀位下的人戶數額劇增且數額巨大,自然反映出蒙古帝國大汗之位從窩闊臺系轉移到拖雷系後,作為拖雷系宗王旭烈兀權益分配上受益的經濟體現。非惟如此,憲宗弟忽必烈、旭烈兀、阿里不哥三人依照太祖諸子、諸弟的份額,開始享受每年依例頒發的歲賜,也成為蒙古帝國最高統治者籠絡旭烈兀在內的藩屬宗王的重要手段之一。

元世祖忽必烈時(1260-1294年),諸王、后妃的投下、歲賜數額,基本依照太宗、憲宗兩朝所定額賜給。後因種種原因,自成宗即位至元朝滅亡(1294-1368年)75年中,《元史》本紀再也沒有按例頒發歲賜的記載,但歲賜之習並未廢黜,作為宗主的元廷特別盡力履行著對偏隅一方的伊兒汗國所應盡的義務。

旭烈兀承認忽必烈為蒙古帝國大汗,自然依例享受著在中原所領的封地歲賜。忽必烈還對政治上休慼與共的同胞兄弟旭烈兀關愛有加。中統二年(1261年),忽必烈特設管領隨路打捕鷹房總管府,專管拔賜旭烈兀位下的中原戶計。據《元史·百官一·兵部》載:“管領隨路打捕鷹房民匠總管府,秩從三品。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副總管二員,經歷、知事各一員,提控案牘一員,吏屬令史六人。……中統二年始置。至元十二年(1275 年),阿八合(即阿八哈)大王遣使奏歸朝廷,隸兵部。管領本投下大都等路打捕鷹房諸色人匠都總管府,秩正三品。掌哈贊(即合贊)大王位下事。大德八年(1304 年)始置,官吏皆王選用。至大四年(1311年)省並衙門,以哈兒班答(即完者都汗閤兒班答)大王遠鎮一隅,別無官屬,存設不廢。定置府官,達魯花赤二員,總管一員,同知一員,副總管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令史四人,譯史二人,奏差二人,典吏一人。

”另據《元史·食貨志》,伊兒汗國,“延祐六年(1319),實有二千九百二十九戶,計絲二千二百一斤。”伊兒汗國在漢地擁有鉅額的屬地屬民。

最後,伊兒汗不時向元朝進貢方物。伊兒汗國自始至終在接受元中央政府經濟權益分配和賞賜的同時,經常主動地派遣使臣出使元帝國以進貢方物,伊兒汗國與元帝國兩者之間呈現出極其友好的貢賜關係。雖然伊兒汗國對元帝國的進貢更多地表現出一種經濟貿易上的往來,但實際上,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伊兒汗國的一種禮節性的藩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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