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尔汗国与元帝国的政治关系(三)

在成吉思汗及其黄金家族看来,整个蒙古帝国的属地属民都是共有财产,按照与宗亲约定的“

取天下了呵,各分地土,共享富贵”的原则,在诸子、诸弟、后妃、勋臣中分配土地百姓,各得一“份子”。分享权益的各宗王、勋臣皆属大汗的藩王或大臣。这一原则既是旭烈兀王朝子子孙孙自始至终享有元帝国汉地上的份地份民等经济受益权的法律依据,也是权衡旭烈兀王朝诸伊儿汗作为臣属的经济标准。

伊尔汗国与元帝国的政治关系(三)

太祖成吉思汗时期,主要在游牧民生活的突厥-蒙古大草原实行兀鲁思分封,而对于华北、中原以及中亚河中地等农耕地区,则仍视为黄金氏族的公产,遵照“共享”体例,在宗亲、贵族中进行权益的分配和赏赐。作为成吉思汗的嫡孙旭烈兀也就被授予一定数额的份地份民。史载:“初,太祖以随路打捕鹰房民户七千余户,拨隶旭烈(即旭烈兀)大王位下。”太宗朝,承袭先例,分封汤沐邑或采地,并在燕京设置行尚书省管理诸王投下事务。

蒙哥大汗统治时期,依例封土分民。丁巳年(1257 年),重括户口,大行分封,依例颁发岁赐。据《元史·食货志》载:“睿宗子旭烈大王位:岁赐,银一百锭,段三百匹。五户丝,丁巳年,分拨彰德路二万五千五十六户。”从宪宗丁巳年的分封中,可以明显地看出,分拨与旭烈兀位下的人户数额剧增且数额巨大,自然反映出蒙古帝国大汗之位从窝阔台系转移到拖雷系后,作为拖雷系宗王旭烈兀权益分配上受益的经济体现。非惟如此,宪宗弟忽必烈、旭烈兀、阿里不哥三人依照太祖诸子、诸弟的份额,开始享受每年依例颁发的岁赐,也成为蒙古帝国最高统治者笼络旭烈兀在内的藩属宗王的重要手段之一。

元世祖忽必烈时(1260-1294年),诸王、后妃的投下、岁赐数额,基本依照太宗、宪宗两朝所定额赐给。后因种种原因,自成宗即位至元朝灭亡(1294-1368年)75年中,《元史》本纪再也没有按例颁发岁赐的记载,但岁赐之习并未废黜,作为宗主的元廷特别尽力履行着对偏隅一方的伊儿汗国所应尽的义务。

旭烈兀承认忽必烈为蒙古帝国大汗,自然依例享受着在中原所领的封地岁赐。忽必烈还对政治上休戚与共的同胞兄弟旭烈兀关爱有加。中统二年(1261年),忽必烈特设管领随路打捕鹰房总管府,专管拔赐旭烈兀位下的中原户计。据《元史·百官一·兵部》载:“管领随路打捕鹰房民匠总管府,秩从三品。达鲁花赤一员,总管一员,副总管二员,经历、知事各一员,提控案牍一员,吏属令史六人。……中统二年始置。至元十二年(1275 年),阿八合(即阿八哈)大王遣使奏归朝廷,隶兵部。管领本投下大都等路打捕鹰房诸色人匠都总管府,秩正三品。掌哈赞(即合赞)大王位下事。大德八年(1304 年)始置,官吏皆王选用。至大四年(1311年)省并衙门,以哈儿班答(即完者都汗合儿班答)大王远镇一隅,别无官属,存设不废。定置府官,达鲁花赤二员,总管一员,同知一员,副总管一员,知事一员,提控案牍一员,令史四人,译史二人,奏差二人,典吏一人。

”另据《元史·食货志》,伊儿汗国,“延祐六年(1319),实有二千九百二十九户,计丝二千二百一斤。”伊儿汗国在汉地拥有巨额的属地属民。

最后,伊儿汗不时向元朝进贡方物。伊儿汗国自始至终在接受元中央政府经济权益分配和赏赐的同时,经常主动地派遣使臣出使元帝国以进贡方物,伊儿汗国与元帝国两者之间呈现出极其友好的贡赐关系。虽然伊儿汗国对元帝国的进贡更多地表现出一种经济贸易上的往来,但实际上,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伊儿汗国的一种礼节性的藩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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