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过程中的涉税提醒(三)

发票开具过程中的涉税提醒(三)

普票也要有税号。 从今年7月1日开始,购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在发票上开具。这项规定只针对买方是企业,对于以个人或者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非企业单位为抬头的发票就不需要填写这些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6号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经税务机关批准开具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答复: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以下情况的普通发票不需要填写对方税号

(1)开给个人消费者;

(2)开给个体工商户;

(3)开给行政机关;

(4)开给事业单位;

(5)开给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

(6)对方是国外客户的出口企业;

(7)对于有的卷式发票和手工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

(8)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京东等电商行业,如加油站等成品油经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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