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徵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
說 明: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按照《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執行。
2、自政府已發佈徵地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青苗、樹木以及搶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等一律不予補償。
3、林木類、果樹類採用嫁接方式種植的,以砧木(臺木)的地徑作為補償標準的依據;(地徑:苗幹靠近地表面處的直徑,無特殊情況通常默認是地面以上10公分處)。林木類、果樹類採用非嫁接方式種植的,以樹木的胸徑作為補償標準的依據。(胸徑:距根莖1.3m處的樹木直徑)
4、國家和省確定的鐵路、公路、機場、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徵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等標準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或省規定執行。其他電力、電信等設備設施的遷移費按照行業標準執行。
5、表中未列出的地上附著物,參照表中相近的補償標準補償;難以參照或者對具體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可委託有資質的價格認證機構進行評估或認證,評估或者認證結果經依法依規確認後,按照確認結果進行補償。
6、經濟作物根據種類按照市場價格確定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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