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犯罪 巴中市檢察院對6人提起公訴並追訴其中2人2個漏罪


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犯罪 巴中市檢察院對6人提起公訴並追訴其中2人2個漏罪


近日,巴中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了被告人張明、張雷、喻笙、蒲仕壽、向寶林涉嫌販賣毒品罪,楊婷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一案。本院依法告知了上述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在審查起訴期間,巴中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追訴被告人張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被告人喻笙轉移毒贓罪。同時,根據犯罪事實改變楊婷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以轉移毒贓罪追究被告人楊婷刑事責任。

巴中市人民檢察院認定,被告人張明為逃避公安機關檢查抓捕,在成巴高速上逆向行駛,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明、張雷販賣、運輸毒品730.98克;被告人張明、張雷、喻笙共同販賣毒品,獲利82930元;被告人張明、張雷、蒲仕壽共同販賣毒品,獲利26050元;被告人向寶林幫助販賣價值3900元毒品;被告人張明另獨自販賣毒品0.8克;被告人喻笙、楊婷明知是張明等人販賣毒品所得財物而分別為張明轉移毒贓人民幣82900元、957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明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販賣、運輸毒品;被告人張雷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喻笙構成販賣毒品罪、轉移毒贓罪;被告人蒲仕壽、向寶林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楊婷構成轉移毒贓罪。被告人張明、張雷、喻笙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明、喻笙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院依法向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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