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贛州經開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和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案件。
經查,被告人張某自2015年起替他人申報保障性公租房,並對外聲稱只需收取一定費用便可幫助辦妥相關手續。在獲知申報人相關信息後,張某於2015年3月至2017年7月期間陸續私刻了88枚假印章用於製作申報公租房的假文件,並以每套6000元-35000元不等金額收受他人費用。幫申報人補繳一定金額的社保費用後,張某將剩餘金額據為己有,並使用假文件申請了40套保障性公租房,收取了699950元,共非法獲利450749.06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和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非法獲利450749.06元,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情節嚴重,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60000元,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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