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拾包不昧” 索要路費合法嗎?“遺失物”與“遺忘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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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則“的哥撿到3萬元包,送還時要求打表遭乘客投訴”的新聞引發熱議。司機氣憤之下表示,自己做好事反被投訴,還不如把包拿回家。有網友表示司機要求打表送還合情合理,失主還應該給司機感謝費。那麼,司機索要路費的要求合法嗎?失主是否需要另行支付感謝費?若司機真的將包拿回家送給老婆將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的哥“拾包不昧” 索要路費合法嗎?“遺失物”與“遺忘物”不同

1“遺失物”與“遺忘物”不同

此事件經媒體公佈後,不少網友留言,其中有人發表評論時引用物權法拾得遺失物的相關規定,認為司機有權主張返還失物時產生的必要費用。但實際上,乘客遺忘在出租車內的隨身財物並非是物權法意義上的“遺失物”,而是“遺忘物”。

物權法上的“遺失物”,是指權利人丟失於公共活動空間、難以回憶具體丟失時間和地點、已完全喪失實際控制的財物,如遺失於公共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的物品。而“遺忘物”,則是權利人暫時遺忘於特定場所、通過回憶可以大致確定丟失的時間和地點,仍為某人所佔有的財物。

“遺失物”與“遺忘物”主要有兩點區別:

一是物品被遺置的地點不同,遺失物被遺置於公共空間,該空間沒有明確的管理人或管理人因客觀原因難以實現有效控制;而遺忘物的遺置地點是管理人能夠有效控制的特定場所,比如他人家中、賓館、商店或其他較為封閉的商業服務場所等。

二是物品佔有變動模式不同,“遺失物”從權利人佔有變動為無人佔有,任何人均可撿拾、佔有,適用物權法拾得遺失物相關規定;而“遺忘物”從權利人佔有變動為場所管理人佔有,這種佔有不以場所管理人員實際知曉遺忘物存在為前提,場所管理人以外的人無權撿拾、佔有遺忘物,因此不適用物權法拾得遺失物相關規定。他人先發現遺忘物的,應交由場所管理人保管。

出租車屬於管理人能夠有效控制的特定場所,司機是場所管理人,不論司機是否發現遺忘物,乘客的遺忘物均應由司機佔有、保管。司機以外的人應當知曉該物品是別人遺忘的物品,不得隨意撿拾、私自佔有。若司機以外的人擅自“撿拾”其他乘客遺忘在出租車上的財物並據為己有的,屬於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可能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構成盜竊罪。

2遺忘物返還方式可協商

乘客乘坐出租車,與出租車公司或個體司機本人成立客運合同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乘客付費享受的是承運人將其安全送達指定地點的服務。乘客的隨身財物未交司機託運,在運輸過程中,司機不負有保管、照看的義務。如果乘客因自身疏忽遺忘物品造成財產損失的,不可歸責於承運人,承運人也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交通運輸部制定的《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司機發現乘客遺失財物,應設法及時歸還失主;無法找到失主的,及時上交巡遊出租汽車企業或者有關部門處理,不得私自留存。因此,出租車司機有協助乘客尋找遺忘物品,發現遺忘物品後妥善保管、及時通知和返還的後合同義務。司機應遵照誠實信用原則和交易習慣履行協助尋找、保管、通知、返還等合同義務。同樣,乘客應在公平、合理、有限的範疇內請求司機予以協助,不宜過分苛求。

司機將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乘客支付價款後,客運合同的主要權利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故而乘客無權要求承運人免費將遺忘物送至指定地點。承運人和乘客可就返還遺忘物的方式、交付的地點、必要費用的計算方式、數額及分擔等進行協商,必要費用包括交通費、郵寄費、誤工費等。

在上述新聞事件中,司機稱與乘客溝通時已經提出打表送還物品,若確實如此,乘客不同意則應當當時表示反對;乘客未明示反對,應視為雙方已經就返還物品的途徑、必要費用的計算及分擔方式達成一致意見,乘客取回遺忘物後再行投訴缺乏法律依據,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乘客可自願給予司機必要費用以外的“好處費”“感謝費”“紅包”“酬金”等,但司機不得以遺忘物品相要挾索取高額好處費,若因此給乘客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嚴重的甚至會構成犯罪。

3拒不返還遺忘物或觸犯刑法

物權法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因此,若司機發現乘客遺忘物品卻拒不返還的,乘客可以起訴要求司機返還原物;若給乘客造成其他損失,司機還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若乘客遺忘物品價值較高,司機拒不返還的行為還可能構成侵佔罪,受到刑事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最後一句話中,“告訴的才處理”指的是被害人本人告訴才處理,屬於自訴案件,由被害人本人直接到法院起訴。若被害人受強制、恐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近親屬也可以告訴。根據新聞發生地上海市檢察院公佈的《關於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侵佔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侵佔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侵佔數額不滿20萬元,但侵佔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財物的或侵佔災民、移民、受救助對象財物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此外,若司機利用遺忘物實施盜刷他人信用卡、竊取他人銀行賬戶存款等行為,還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等,受到更加嚴厲的刑事處罰。

拾金不昧是我國的傳統美德,誠實信用是現代社會規範民事行為的準則。乘客下車時,出租車司機應主動提醒攜帶好隨身物品、實行一車一檢,協助乘客尋找遺忘物品,發現遺忘物品及時通知並返還;其他人在出租車上發現遺忘物時,應自覺交由司機或有關機關處理;遺忘物的權利人也應主動負擔司機因返還遺忘物產生的必要費用。只有各方都誠實守信,才能建立良好的出租車經營服務秩序。

作者:李渤 (作者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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