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中常见两个大坑

理财产品中常见两个大坑


理财产品中常见两个大坑


在股市腰斩再腰斩,p2p暴雷再暴雷,房子限购再限售的大背景下,有钱人那无处安放的资产会越来越多的选择专业金融机构的固收产品,而普通老百姓的理财意识也越来越强烈。

虽然这是个好现象,但我们也经常听到这样一句话:“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从收益和普通老百姓的承受风险能力来说,银行理财产品的确是老百姓的理财首选。

银行理财产品,因为有银行的担保,降低了理财风险;同时,打破了老百姓有钱就存活期或定期的理财常规,提高了收益率。我们来看一下最近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情况:

近期理财产品发行量及年化收益率情况


理财产品中常见两个大坑


从图中我们看出: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年化收益率在4.4%左右,而银行的定期储蓄平均年化收益率在3.2%左右;并且从理财产品的发行量和种类来看,足够老百姓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选择适合自己的银行理财产品。

那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如何才能避免踩坑呢?我认为有以下两点:

一:预期收益率 ≠ 实际收益率。无论是银行理财、私募基金、信托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推荐其理财产品时,总是有意无意的混淆概念,传达给投资人一种“预期收益率 = 实际收益率”的观念,其实大不然。

所谓“预期收益率”,只是理财产品的发行人/管理根据其历史业绩、理财计划设计方案等素作出的一种未来收益率的评估。

“实际收益率”,则是投资人最后获得的超出其投资本金的收益与投资本金之间的比率,理论上说,最终的实际收益率可能会高于预期收益率,也可能低于预期收益率。产品期限届满后,如果实际收益率达不到预期,则很容易导致投资人不满,乃至发生纠纷。

二:“兜底”条款未必真能“兜底”。根据相关规定,已经明确不允许理财产品承诺“保本保息”,但仍然有不少机构顶风作案,尤以某些信托、私募为甚。

1. 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刚性兑付”,是业内公认的潜规则,但随着各项政策的出台,“打破刚兑”成了一种必然,但由于一般信托计划发行人在设计产品时会附加一些“增信措施”,如实际控制人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担保责任、资产抵押、股权/应收账款质押等等,似乎信托计划毫无风险。

其实不然,不是有实控人担保?可以找他啊~ 是啊,但是首先,你得找得到他(搞不好就出国了、失联了、进去了),而且即使你找得到他,他得有能力偿还,对不对?不是还有资产抵押/质押吗?你就那么肯定那些资产是“一抵”?那些资产一定足值?那些资产一定能顺利处置?

2. 私募基金。理论上说,私募基金应该是最能体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投资人自担风险理所当然,但同样,也不乏一些小机构,为了吸引高净值客户,签署“抽屉协议”(比如约定溢价回购),私底下给投资人承诺保本保息。于是,投资人好像可以高枕无忧等着数钱。

私募管理人承诺的“溢价回购”,一般是指定管理人的关联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在约定的条件触发时(比如基金期限届满,但是尚未成功退出),由其向投资人按照一定的溢价率收购其持有的投资份额。看起来是不是好像也没什么问题?但我想问的是,项目没有成功退出,甚至项目失败了,关联方愿不愿意回购?有没有能力回购?可能有人会说,不是协议吗?你就确定,这样的协议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们经常听的一句话“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但不是还有一句“你不理财,财不理你”。当然这只是理财时要注意的很多点中的冰山一角,只要咱老百姓多听多学多看,不要贪求虚高收益,根据自己风险承受能力,总有合适的理财产品适合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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