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原產於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續徵反傾銷稅

中新經緯客戶端3月28日電 據商務部網站公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對原產於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公告指出,2018年3月28日,應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24號公告,決定自2018年3月29日起對原產於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調查機關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對原產於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公告顯示,壬基酚主要用於生產表面活性劑、也用於抗氧劑、紡織印染助劑、潤滑油添加劑、農藥乳化劑、樹脂改性劑、樹脂及橡膠穩定劑等領域。

據公告信息,繼續徵收反傾銷稅的稅率與商務部2007年第11號公告和2013年第15號公告的規定相同。涉及公司包括印度十拿-赫蒂利亞有限公司、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等,將分別向上述公司徵收12.22%、6.87%和4.08%的反傾銷稅。

商務部:對原產於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續徵反傾銷稅

繼續徵收反傾銷稅的稅率 圖片來源:商務部官網

公告進一步指出,自2019年3月2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印度和臺灣地區的壬基酚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公告最後指出,本公告自2019年3月29日起執行。(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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