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法」國家級風景名勝區重大項目建設違法行為的處分

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未經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擅自選址意見書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條由《風景名勝區條例》第28條和第42條規定,前者明確了在風景名勝區內建設工程的審核審批程序;後者明確了明確了相關違法行為的處分種類和幅度。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的重大建設工程主要指:(1)公路、索道與纜車、水庫;(2)大型文化、體育與遊樂設施;(3)旅館建築;(4)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建設工程。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方案報批核準程序為:(1)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2)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所在地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直轄市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審查;(3)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直轄市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對選址方案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後上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准;(4)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進行現場考察或方案論證,對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直轄市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上報的選址方案進行核准;(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項目選址核發選址意見書。

「城鄉規劃法」國家級風景名勝區重大項目建設違法行為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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