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惡意透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當心】信用卡惡意透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成都律師: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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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惡意透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惡意透支,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即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催收”既包括書面催收,也包括口頭催收,但僅限於對持卡人催收,對保證人或者持卡人家屬催收的,不屬於“催收”。

信用卡惡意透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對於誤用他人信用卡或者經持卡人同意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不認定為犯罪。是否屬於惡意,看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體現在:(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3)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6)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注: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構成盜竊罪。盜竊偽造或作廢的信用卡並使用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盜竊他人真是有效的信用卡但不使用的,不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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