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解除風險代理合同後,律師費如何確定?

单方解除风险代理合同后,律师费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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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 年7 月9 日,津臺律所與覃家崗公司簽訂《法律事務委託合同》,約定津臺律所接受覃家崗公司委託,指派律師為覃家崗公司與康德公司就建設施工合同糾紛在訴訟及非訴訟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務。委託合同約定了具體的收費標準,即根據最終勝訴金額的不同區間以不同的百分比來確定覃家崗公司需要支付的律師費。之後雙方以《補充協議》的形式降低了收費標準。接受委託後,津臺律所指派律師代理覃家崗公司,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康德公司,提出了約2700 萬元的訴訟請求,並參加了庭審。2013 年11 月,因覃家崗公司對津臺律所指派的律師的代理行為不滿意,單方解除了對津臺律所的委託,另行委託代理人完成了訴訟。該案在2014 年7 月18 日由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2015年6 月15 日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2015 年8 月28 日,津臺律所提起本案訴訟,要求參照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向其支付律師費32 萬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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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關於相應的報酬的確定,從雙方在《法律事務委託合同》中的約定來看,雙方約定的是風險代理,即津臺律所的最終收益情況與訴訟結果有直接關聯,雖然因覃家崗公司單方解除委託致使津臺律所未能完成全部的訴訟程序,但是案件事實具有一定的客觀性,法律和司法裁判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故從津臺律所預期律師費收益的角度對其應當獲得的報酬進行了認定,即將覃家崗公司在整個訴訟中,包括先予執行、自動履行、法院判決確定的金額之和作為覃家崗公司通過訴訟獲得的利益,依照雙方在委託合同中約定的計算方式,計算出津臺律所的預期收益,再綜合考慮津臺律所接受委託期間履行合同的情況,覃家崗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以及津臺律所繼續履行合同所必然付出的成本,將覃家崗公司需要支付的律師費確定為1 萬元。據此,法院作出覃家崗公司支付津臺律所律師費1 萬元的判決。現該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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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析

訴訟代理合同屬於委託合同的一種,作為委託方的當事人享有單方解除權。如果合同中對單方解除情形下的費用給付有明確的約定,一般按照約定處理即可,但是很多情況下,雙方沒有約定此類糾紛解決條款,一旦糾紛發生,如何確定律師事務所就已經付出的勞動應獲得的報酬就成為關鍵問題。本案所處理的風險代理中,根據雙方的約定,原告律師事務所所能獲得的收益與案件的審判結果有直接的關聯性,勝訴金額越大其獲得的收益越大,反之亦然。在作為被告的委託方在訴訟中單方解除委託合同的情形下,訴訟沒有因為受託方的代理行為獲得最終結果,因而合同約定的計算方式已經沒有辦法實際進行。但本案經由其他代理人繼續訴訟,得到了最終的裁判結果,故可從原告律師事務所的預期收益的角度來進行裁判。因為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依據證據呈現的案件事實具有一定的客觀性,法律適用具有一定的可預期性,司法裁判具有一定的統一性,所以可以將由其他代理人最終完成的訴訟結果,帶入雙方在風險代理合同中約定的計算方式,計算出預期利益,同時結合受託律師事務所完成的工作量,考慮其繼續履行合同所必然付出的成本,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予以確定最終的付費金額。本案原告津臺律所要求參照行政機關制定的律師收費標準來確定其律師費收益,但考慮到雙方簽訂代理合同時,必然是對案件的性質、訴訟難度、預期利益有所預判才決定是簽署風險代理合同還是一般代理合同,並據此確定相應的付款方式,故律師費的收費標準和收費金額並不僅僅與訴訟的標的額有關。若僅因為委託方在風險代理合同履行過程中單方解除了合同,就變更合同類型和計費標準,得出極大的律師費金額,對於委託方有失公允。但是在訴訟沒有裁判結果可以參照的情況下,比如當事人撤訴,或者其他原因終止訴訟等情形,如何確定律師事務所應得的報酬,則可以考慮將行政機關制定的收費標準納入參考範圍,結合律師事務所的實際工作量等因素進行裁判。

(張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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