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次,我们把现金价值讲明白

这一次,我们把现金价值讲明白

在保险实践中,投保人退保的时候,因为现金价值与已交的保费数额差距过大,经常会引发纠纷。

面对客户提问“什么是现金价值”的时候,不少保险从业人员总是说的含含糊糊。

有一些人解释说,保险公司在扣除一定费用之后,剩下来的钱就是保单现金价值。

但是当客户进一步询问一定费用是什么的时候,又开始含含糊糊了。

有一些人解释说,保险合同是一个法律合同,投保人主动终止合同的时候,需要支付违约金,剩下的钱就是现金价值。

还有一些人会把这些理由综合起来,虽然说的也算头头是道,但实际上,连自己都不确定自己讲的是否正确。

所谓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保险人为履行合同责任通常提存责任准备金,如果您中途退保,即以该保单的责任准备金作为给付解约的退还金。

这样的介绍对于一般人来说,理解还是有一定难度的,今天我们就一次性把现金价值这个问题说清楚。

这一次,我们把现金价值讲明白

保险合同为什么会有保单现金价值?

这是由保险产品的定价机制决定的。

保险产品的定价与保险事故发生概率相关。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概率,来确定保险的费率,事故发生概率高,则保险费率高,事故发生概率低则保险费率低。

我们拿寿险来举例,如果我们购买寿险,有两种选择:

  1. 购买保障期限为一年的,每年续保;
  2. 购买保障期限为长期的(比如至70岁或终身);

这两种选择的背后,有一个非常明显的不同,

那就是一年期的寿险,每年的保费都是浮动的,一般随着年龄的增长,所交的保费也会越来越多。

而保障期限为长期的,每年所交纳的保费都是恒定的,从第1年开始到最后1年,保费都是一致的。

一年期保险想要保到70岁,就需要交费到70岁,不缴费,就不能享受保障。

而长期保险哪怕是保终身,一般也是交费10年,20年或者30年等,交费期限可选择,交费期结束后,保障仍然享有。

在一年期的寿险中,保险公司根据当前的死亡概率来计算死亡成本,确定需要收取的保费,因此,投保人当年交纳的保费,能够负担当年的保险金支出。

在期限较长的寿险中,因为保险公司并不是按照死亡成本收取保险费,一般采用均衡保险费的方式。

具体来说,人的生命随着年龄增加,死亡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保险公司需要理赔的可能性就越大,所以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也会逐年提高。

但是考虑到人的经济来源,随着年龄增长(比如退休)不断减少,不断提高保费,有些人很可能就交不起了。

所以保险公司一般会采取均衡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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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衡保费,是将投保人在整个保险期间内应该交的全部保费,通过精算,均摊到整个交费期内,这样投保人每年交的保费就都一样了。

被保人年轻的时候死亡概率低,投保人交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费,就由保险公司逐年积累。

被保人年老的时候,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交的保费(甚至有可能已经不再继续交保费了)不足以支付当期保额对应的保费,不足的部分,正好由被保人年轻时多交的保费去弥补。

可见,在均衡保费的方式下,保险公司需要提取责任准备金,以备将来支付保费。

如果投保人退保,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就不需要在将来支付保费,那么,保险公司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就应该返还给投保人,这就是保单现金价值。

所以保单的现金价值都是前期越来越多,到了一个年龄节点,现金价值又开始越来越少了,一直到最后变为0。

重疾保险也是一样的道理。

在保险实务中,责任准备金会全部退还吗?

答案是:不会。

保险公司之所以进行解约扣除,而不是退还全部提存的责任准备金,有以下几个原因。

  1. 死亡逆选择增加:正常情况下,选择退保的一定是目前死亡概率最低的,而保险事故发生率最高的人往往不会选择退保。
  2. 影响资金运用,减少公司投入。由于中途解约,寿险公司必须抽出一定数量的金额及时支付给解约者,使保险公司损失一部分投资利息。
  3. 附加费用需要摊还。签发保单的第1年,超额费用(佣金、运营等)因被保险人中途退保、解约而停止缴费,使一部分附加费用无法收回。
  4. 办理解约手续,需要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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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价值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明确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而不是被保险人。

既然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财产,那么投保人的债权人在债权未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能不能对投保的现金价值采取强制措施呢?

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并没有进行规定,但是给出了一些参考思路。

  1. 根据美国《夫妻共同财产法》,只要保费是用共同财产支付的,现金价值便属于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夫妻各自都有拿到一半现金价值的权利。
  2. 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出资者,被保人和受益人是基于保险合同获得保障的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不能取得优于投保人及其债权人的法律地位。
  3. 现金价值强制执行,实际上强制投保人解除合同,执行投保人对保险人返回现金价值的请求权,不违背《保险法》关于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

大多数法院认为理财险是可以被执行的,而健康险因为跟人身属性相关,一般不会被执行,投保存在明显恶意逃债目的的除外。

在执行的过程中,不是执行保费,而是执行现金价值。

因为在整个交易的环节中,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是没有过错的,保险公司没有过错,就不可能让保险公司退保费,而执行现金价值的前提就是退保。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投保人才具有退保权,被保人只有在第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退保。

遭遇债务危机的时候,如何避免保单被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

投保人接触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从法律方面,认定保险利益是被保人或者受益人的一种期待权,而现金价值为投保人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以后,保险利益被认定为投保人对于被保人或者受益人的赠与行为。

当投保人和被保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时候,如果投保人的保单面临被法律强制执行的尴尬局面,有一种救济的方式,叫做反介入权。

意思是说,保单因为投保人的债务问题面临被强制执行,被保人或者受益人不愿意退保的,可以自己支付保单当前现金价值的费用,替投保人偿还债务,而进行保全保单利益。

从这个角度来说,现金价值低的期交产品,对资产隔离有独特的优势,因为就算保单被执行,也可以反介入,并且介入的成本相对较低。

当发生债权债务事故的时候,被保险人就可以替投保人进行代偿。

总结一下,现金价值是我们早期多交的保费,留存在保险公司,如果退保保险公司要返还给我们的钱。

涉及到婚姻、债务等负责关系的时候,我们投保的目的要清楚,需要科学设置和配备,才有可能免于被执行。

请注意,只是有可能免于被执行,而不是一定免于被执行。

如果就是希望得到一份保障,没有任何中途退保的想法,完全没必要过多关注现金价值,因为保单终止的时候,现金价值都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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