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上午,南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對2起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共計9人進行集中宣判,9人均被判處實刑,最高四年六個月。
基本案情
一、被告人林某巖、林某福、林某潭、林某輝、林某堅等人惡勢力犯罪團伙一案:
2018年以來,林某輝(另案處理)等人利用宗族影響力,與被告人林某巖、林某福、林某潭、林某輝、林某堅等人多次夥同他人阻止施工,攔截、辱罵、威脅、滋擾、糾纏鎮村幹部和工地施工人員,故意毀壞施工設備,並在村委會和施工現場聚眾造勢、鬨鬧、插彩旗、拉橫幅,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嚴重破壞當地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
二、被告人黃某福、羅某、楊某匾、鄭某輝等人惡勢力犯罪團伙一案:
2017年以來,尤某華(另案處理)經常糾集被告人黃某福、楊某匾、鄭某輝、羅某、楊某城(另案處理)等人,在南安市省新鎮等地逞強耍橫、無事生非,多次實施隨意毆打、恐嚇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等擾亂社會生活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判決
南安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巖、林某福、林某潭、林某輝、林某堅等人惡勢力犯罪團伙一案:
1、被告人林某巖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
2、被告人林某福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
3、被告人林某潭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
4、被告人林某輝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
5、被告人林某堅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6、責令被告人林某潭、林某輝分別退出違法所得贓款人民幣2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黃某福、羅某、楊某匾、鄭某輝等人惡勢力犯罪團伙一案:
1、被告人黃某福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2、被告人羅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
3、被告人楊某匾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4、被告人鄭某輝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5、被告羅某、鄭某輝退出的違法所得贓款,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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