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內調撥固定資產,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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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這個問題之前,需要先了解增值稅的納稅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凡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增值稅的納稅人。

集團內的固定資產調撥,可以分為三種情形:

1、同一個單位部門之間的調撥。

比如,原來歸工程部在使用,現在調到車間去用,這就是使用地的變化,肯定是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的。

2、母公司和分公司之間的固定資產調撥。

比如,母公司有一輛車,給分公司去用。因為母公司和分公司之間轉移資產,通常是為了提高資產使用效率,資產的所有權不會發生變化,也不涉及資金結算的問題。所以,不是增值稅應稅行為,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在賬務處理上,視同內部往來業務就可以了。

當然,如果母公司和分公司之間分別獨立核算,在母公司只有管理職能但有多餘進項,分公司負責實際經營,缺少進項的時候,母公司也可以把資產的調撥視同銷售,並向分公司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一來,母公司有銷項稅,這銷項同時又作為了分公司的進項。母公司和分公司整體來看,所得稅沒有變化,但增值稅減少,從稅務籌劃的角度是有利的。在賬務處理上,就需要確認增值稅的納稅義務,分別計算母公司的應交增值稅-銷項稅,和分公司的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3、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資產調撥,或者子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資產調撥。

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完全獨立的法人單位,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資產調撥,實質是一種銷售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銷售方需要繳納增值稅,當然 ,專用發票的進項稅在購進方可以抵扣,就和沒有關聯關係的兩個公司之間的資產處理業務一樣的。

如果視同銷售處理,就涉及固定資產的處置價格,作為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一直也是稅務稽查的重點,通常要求用公允價值。這一點也值得注意。


康愉子


集團內調撥固定資產,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這件事情我認為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根據問題的提問,所謂的集團內調撥固定資產,實際就是集團內部二家公司之間的資產轉移。因為集團內調撥資產的二家公司都是獨立法人,這種資產所有權的轉移就需要納稅的。

其實按照正規程序來說,這種集團內部調撥固定資產在稅務處理上應該理解為一種“捐贈”。調出資產的一方要視同銷售處理來做賬,也得繳稅;接受資產的一方應該把調撥的資產作為接受捐贈處理記賬,記入應納稅所得額。

現在大部分企業都已經實行營改增,所以這種調撥固定資產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

這是個人的觀點,歡迎討論。


山海堂YLT


集團內調撥固定資產,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這個問題個人認為得分情況:

如果是集團和子公司之間調撥,同一集團下子公司之間相互調撥,這種情況下通常按關聯交易作帳務處理,視交易後價格確定是否要交增值稅,如交易增值,則必交增值稅,如不增值,則不交增值稅。

如果是集團和分公司之間一子調撥,或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相互調撥,而分公司又不是獨立核算,那這種調撥視為兩個部門之間的調撥,不作交易處理,自然不交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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