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認定與處罰

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實踐中需要注意,有本行為的,只有達到情節較重才給予黨紀處分。如果情節較輕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談話提醒、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誡勉或者組織處理。情節輕重要綜合考慮違紀的手段、方式、次數、數額及造成的損害後果、不良影響等綜合因素。如造成惡劣影響或者重大損害的,應認定屬於“情節嚴重”。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一是關係密切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或是關係密切人,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二是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其關係密切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認定與處罰

本書以2018年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基礎展開論述,上編闡述了黨紀與國法的辯證關係,比較了違紀行為與違法犯罪行為、黨紀責任與法律責任、量紀制度與量刑制度的異同,以及紀法銜接如何適用。下編對違反黨的六項紀律的具體行為與違法犯罪行為詳細進行了比較分析和理解適用闡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