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發現孩子非親生 一方能否要求返還撫養費

張先生和王女士都是90後,二人經他人介紹相識,相識不久後,王女士便意外懷孕,二人開始商量結婚的事宜,協商一致後,雙方家長就開始張羅二人的婚事,領證,擺酒席等等。婚後不久,王女士生育一子,全家人都很高興。但是,產後不久,二人常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王女士便開始經常回孃家,而且不帶孩子,一住就是很長時間,後來發展到不回家,對孩子也是不聞不問。張先生多番聯繫王女士,王女士也是置之不理,二人就此分居,長達半年之後。忽然一天,張先生收到了法院寄來的傳票,打開一看,是王女士起訴要求離婚的傳票,張先生和家人都很憤怒,憤怒之餘,越想越不對勁,覺得王女士有騙婚的嫌疑,認為王女士之所以與張先生結婚,一是為了錢財,二是為了給孩子找個父親。

離婚時發現孩子非親生 一方能否要求返還撫養費


於是,張先生在收到法院的傳票之後,便開始積極應訴,針對王女士的離婚訴求,張先生提出了自己的訴訟主張,一是同意離婚,二是要求女方返還彩禮,三是主張進行親子鑑定,如果孩子是非婚生子,要求王女士返還張先生因撫養孩子而支付的費用。同時,張先生向法院遞交了親子鑑定申請書,經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為張先生與孩子不具有親子關係。鑑定結論一出,張先生一家更是怒火中燒,原本只是會懷疑,結果沒想到自己撫養了這麼久的孩子真的不是自己的親生兒子。而在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王女士仍然一直在否定鑑定結論,要求進行重新鑑定,但是又不支付鑑定費,反而要求張先生來承擔鑑定費用,法院最終沒有同意王女士的重新鑑定申請。

最終,法院支持了張先生的全部訴求,判決二人離婚,判決王女士返還一定比例的彩禮,判決王女士返還張先生支付的撫養費用。

所以,在離婚時,如果夫妻一方發現撫養的孩子非自己親生,可以主張返還已支付的撫養費用,法院通常情況下也是會予以支持的。但是,想要得到法院對該訴訟請求的支持,一方面要證明夫妻一方與孩子不具有親子關係,否則,沒有證據,法院就不會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王女士既沒有相反證據,由拒絕做親子鑑定,因此,其承擔了法律上的不利後果。另一方面,夫妻一方應是受另一方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因其對孩子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其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受騙而支出的撫養費用應該得到返還,如果一方明知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之後又主張返還撫養費的,法院一般也是不會予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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