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盖章并且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借款,应该界定为个人还是企业借款?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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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这种情况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首先说一下什么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上述这种情况下,需要了解具体情况,法人签字借款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我们不能一概而论,简单地就认定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字都是法人行为。需要针对个案进行分析,是以个人名义还是法人名义借款。虽然款项是打入公司账户,但是还需要结合借条载明的形式进行判断以及所打款项的用途综合考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体来说,企业盖章并且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借款,不一定都是公司行为,需要结合公司借款情况,款项用途综合分析。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京益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盖章,法人代表签字的借款应界定为企业借款。

企业是独立法人,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就明确企业已经确认这笔借款是属于企业借款,不管钱去哪里了,企业都有归还借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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