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種討債方法既方便還不用打官司

導讀:

借錢出去容易,要錢回來很累。

很多債權人都很頭疼討債這事,因為錢拿不回來,自己受到了損失,心裡不爽,但是又不想撕破臉皮對簿公堂,那麼,討債除了打官司,就沒有其它辦法了嗎?接下來看下文,小編給您介紹8種討債不用打官司的合法程序。

8種討債方法既方便還不用打官司

1、確認調解協議效力

對債務清償過程中形成的調解協議由法院進行司法確認,取得與生效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繞開繁瑣的訴訟程序直接執行債務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意見》的通知》。

兩個法律文件的出臺,給非訴訟解決債務問題提供了可能,但也對企業及個人的債權債務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對於自己的債權要及時行使,實時檢查債務償還進度,對於久拖不決的,要及時發出書面的催款函。

對於債權清收難度的的單位和個人,要多協商,及時形成書面的債務調解協議,由於根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達成書面的調解協議一般認定為具有書面民事合同性質,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個人要及時申請法院對書面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

《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意見》的通知》

明確,法院確認調解書的法律效力,最大的突破和亮點在於確定了依法達成和法院確認的調解文書的強制執行效力。也就是說,法院確認後的調解協議守約方可以在對方不履行調解協議後,有權不經訴訟而直接申請法院對調解協議予以強制執行。

但是,調解文書進行法院司法確認的程序須符合要求。

《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意見》的通知》

中對於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規定了具體、詳細的確認程序和要求,譬如:

調解協議雙方可以對調解中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其效力;

人民法院將參考訴訟簡易程序對雙方當事人是否理解所達成協議的內容,是否接受因此而產生的後果,是否願意由人民法院通過司法確認程序賦予該協議強制執行的效力等予以確認;

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決定送達雙方當事人後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公證債權文書

公證債權文書,即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如果比較幸運,債權文書已經進行過公證,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②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及出具執行證書的指導意見

在這裡有幾點需要注意:

一是公證債權文書的債權人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不受理。因為既然債權人取得了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執行依據,就不能再取得另一份執行依據。

二是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人民法院或裁定不予執行。

以下幾種情形會考慮認定為“確有錯誤”:

▶債權文書沒有給付內容的;

▶債權債務關係約定不明確,雙方當事人對債權文書約定的給付內容(數額、期限、方式)等存在爭議的;

▶債權文書沒有明確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

▶利害關係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債權文書是債務人與債權人為規避法律義務、損害他人利益,惡意串通進行公證的;

▶公證員在辦理公證時有受賄、舞弊行為的;

▶提交的證據足以推翻債權文書的;

▶人民法院認為執行該債權文書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3、申請財產保全

及時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查封對方賬戶或凍結對方資產,向對方施加壓力,促使糾紛儘快達成調解。

追款案件,如果條件允許,都要申請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就是在法院判決之前先行查封債務人的資產。

這麼做有兩個好處:

①可以在法院立案前或立案後對債務人的賬戶、資產進行保全,由於銀行賬戶被查封凍結將給債務人的生產經營和商業信譽帶來極大影響,因此將迫使對方達成和解。

②防止債務人轉移資產,如果判決書下達可以直接執行,避免出現法律白條。

4、發送支付令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督促程序,對於債權債務關係明確,沒有其它債務糾紛的,債權人可以不經起訴而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法院向債務人發出督促還債的支付令後,如果15天內債務人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支付令的好處是簡單快捷,節約訴訟成本,費用低廉。

5、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

一般來講,如果債務人償債能力較弱,可以考慮採取擔保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保證:信譽擔保,要求債務人提供我們可接受的第三方的信譽保證並出具書面保證函。如果起訴,可將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保證人應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可以由第三方或者專業擔保公司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如果債務人沒有擔保能力,可以由第三方提供擔保或者找專業的擔保公司為債務的履行提供擔保。

抵押不動產或質押動產:可以採取動產或不動產、股權、知識產權等抵押或質押擔保的方式,以不動產擔保,叫抵押;以權利擔保,叫質押。動產擔保可以作抵押,也可以作質押。

抵(質)押不等同於抵債。設定抵(質)押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在擔保物上一旦設定抵(質)押,擔保物的所有權人便不能隨意處分該物,限制了該物的流轉。以後一旦起訴,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查封、拍賣、變賣抵(質)押物並優先受償。即使債務人破產,接受了抵(質)押擔保的債權人仍然優於其他普通債權人就該抵(質)押物優先受償。

要注意的是,特定物設定抵(質)押,一定要履行登記手續,否則無效:

▶以房產或土地使用權、車輛抵押,分別在房產、土地管理部門、公安車管部門登記;

▶以股權質押,要做工商登記並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上;

▶以商標、專利、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質押,分別到商標局、專利局、版權局登記。

6、瞭解債務人資產狀況

儘可能詳細地瞭解債務人的資產狀況,必要時可通過資產變現、抵償等方式清償債務。

對債務人的資產狀況要通過各種方式、手段摸清、排查:

▶上門追債,要記清債務人的車牌號碼、辦公地址、職工宿舍的門牌號碼;

▶到車管、國土、房產部門核實債務人車輛、房產的產權及抵押情況;

▶到工商局查詢債務人開辦的企業。

▶可以用債務人對外投資的股權通過股權變更來實現債權。儘可能地在債務人處查閱其財務報表、審計報告、評估報告或固定資產明細帳。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債務人的對外債權和應收款,也可以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由債務人的債務人直接向我們清償債務。

對於債務人的資產,容易忽略的還有其無形資產,包括商標、專利、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這些都可以折抵債務。

7、及時查閱債務人的工商登記檔案,從股東出資、設立、註銷等多個角度爭取由股東、上級單位、承包人等來為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增強債務清償能力。

工商登記是一個企業設立、變更、終止情況的真實記載。因此,如果債務人沒有償債能力,一定要及時查閱工商登記資料,從其它方面尋找償債義務方並及時向其追索債務。

(一)可以向沒有履行出資義務或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股東單位和個人要求清償。

要查清楚債務人的開辦單位或股東出資的情況,核實註冊資金(財務上叫實收資本)到位了沒有。如果股東或開辦單位出資不實,應以虛假出資額或抽逃出資額為限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於非公司制的企業法人,如果註冊資本的出資沒有達到《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最低限額,開辦單位應對其全部債務承擔責任。我們可以將股東或開辦單位列為共同被告一併要求償還債務,對債權人而言,多了一個還款保障。即使我們沒有債務人註冊資本不到位的確鑿證據,但只要有初步證據,就可以一併起訴股東或開辦單位。上了法庭,舉證責任就在股東或開辦單位了。你說你出資到位了,光有驗資報告還不行,前幾年驗資程序本來就不規範,就是現在,幾百塊錢也可以買到假的驗資報告,你必須拿出證明你出資到位的會計憑證來,實收資本帳可以作假但會計憑證是偽造不了的。當然,假如股東或開辦單位出資真的到位了,我們也就放棄對其訴訟請求了,或者由法庭駁回,我們也就放棄對其訴訟請求或者由法庭駁回,告錯了也無所謂。這是一種訴訟策略。

(二)出具虛假驗資報告的中介組織。

假如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虛假的驗資報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還應對債務人的債務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我們也可一併將會計師事務所推上法庭。

(三)企業掛靠單位。

這類情況在鄉鎮私企較為常見,名為全民、集體,實為私營企業。通過調查債務人的工商檔案,還可查明債務人掛靠開辦單位。由於私營獨資、合夥企業主對其債務承擔的是無限責任,我們也可向其合夥人、出資人以個人資產要求償債。

(四)要求違法清算解散的責任人來承擔債務清償義務。

債務人未經正常清算程序便歇業或被吊銷營業執照了。有的債權人一看,債務人都不存在了還怎麼追款,財務上便做了呆帳處理。其實不然,如果債務人未經正常清算程序,可以狀告其開辦單位作為被告參加訴訟,以清算的資產償債。

(五)可以由內部承包人和發包人共同償還債務。

有的債務人內部承包了,也可以將承包人一起告,承包人對債務人的債務負連帶責任。總之,承擔債務的被告越多,對債權人的保障就越大。

8、律師催款函

律師函作為一種專業法律文書,其功能和作用很多。律師函是律師事務所所發出的,不具有任何強制效力,但是由於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特殊地位,律師函的作用是一般的商務函件所不能相比的。收到律師函的人一般都會比較重視,下意識的認為律師函所陳述的事項已經上升到法律層面,法律和官司距離自己已經不再遙遠,一定會進行綜合分析考慮,這樣就有利於義務的履行。筆者認為敦促函有以下幾方面的作用:

第一,律師函可以有效地中斷訴訟時效。

很多人都知道一般的債務超過三年就不能再要了,這種理解雖然不是很正確,但是法律確實規定了超過三年訴訟時效就喪失了勝訴權。現實生活中常見一種欠款糾紛:債務人出具了欠條,雖然債權人多次主張催要欠款,但是由於不瞭解訴訟法律規定,沒有蒐集、保存催要欠款的相關證據,一旦欠條上顯示的還款期限超過三年,法庭上債務人提出超過了訴訟時效,儘管法院可能查明瞭欠款的事實,但是由於債權人不能提供不超過訴訟時效的證據,法院也會判決債權人敗訴的。而律師函由律師起草,在律師的指導下由律師親自送達給第三方,作為專業人士律師在蒐集證據方面與比一般人有很多優勢。

第二,律師函起到先禮後兵的作用。

在沒有任何徵兆的情況下,債務人收到了法院的傳票,有些愛面子或有些地位聲望的人,可能會惱羞成怒,在履行義務方面會很消極或採取敵視態度,這樣不利於債權的順利實現。當然這也是分情況對待,如果債務人可能轉移財產,發送律師函就起到了提前通知對方的作用。

第三,律師函是一種文明、快捷、經濟的敦促工具。

大家都知道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黨中央國務院現在又提倡構建和諧社會,為了敦促對方履行合同義務,如果採取了不恰當的敦促手段,有時候自己可能就觸犯了法律,可就應驗了“有理的成沒理的了”的諺語。律師函通過特快專遞的方式送達,不和第三方直接接觸,避免了發生不愉快的事情,特快專遞費用相比訴訟費、律師服務費和漫長的訴訟之路不僅經濟而且快捷。

據發送律師函的經驗來看,對方收到律師函後大部分都會主動作出反應,也有相當部分及時履行了義務的,但是不成功的也很多。不過作為比較經濟、快捷的敦促方式,還是非常有必要嘗試嘗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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