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項目瞭解“土地”合理使用“土地”才是活下去的唯一命脈!

田園綜合體”成為當前最火爆的休閒農業形態。謀定而後動,知止而有得。建設“田園綜合體”首要面臨的問題就是土地的選擇,哪些可以土地可以使用,這其中又有什麼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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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地可以作為休閒農業用地?

1 農民自有住宅、閒置宅基地

慣性思維:在休閒農業園區中常常存在一些村落,開發者的慣性思維常常是將這些破舊的房子拆掉重建,而不是根據現有的基礎進行改造和裝修。殊不知這不僅破壞了鄉村田野的原始風味,而且也在無形中增加了開發者進行酒店住宿土地審批的難度和建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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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做法:農業部等部門《關於積極開發農業多種功能大力促進休閒農業發展的通知》中明確規定支持農民發展農家樂,閒置宅基地整理結餘的建設用地可用於休閒農業,因此在進行休閒農業開發建設中要充分利用農民自有住宅、閒置宅基地。

2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指鄉(鎮)村建設用地,鄉(鎮)村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個人投資或集資,進行各項非農業建設所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鄉(鎮)村公益事業用地、公共設施用地、農村居民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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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四荒地

主要包括:依法歸我國農民集體使用的“四荒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四荒地”。具體指: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未利用的土地,屬於現行經濟環境中未得到充分、合理、有效利用的土地。

使用期限:“四荒”使用權承包、租賃或拍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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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鹽鹼地改造項目

國家政策:2016年中央一號文件以及《農業部等11部門關於積極開發農業多種功能大力促進休閒農業發展的通知》中鼓勵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發展休閒農業,對中西部少數民族地區和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利用“四荒地”發展休閒農業,其建設用地指標給予傾斜。

4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

指休閒農業項目建設確有必要佔用耕地時先行在異地墾地,數量和質量驗收合格後,再用作建設用地。

轉換方式,具體政策通過制定相應的法規來規範。如:

數量上——異地墾地與當地佔地面積之比,可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為3倍、4倍、5倍。

質量上——保證新墾地總產量大於所佔地原產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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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可以是本鄉鎮、本區縣,經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批准也可跨省區實施。這應該是既保證18億畝耕地只增不減,又保證必要的建設用地供應。當然還有許多具體政策要進一步研究,比如墾地與生態保護的問題、操作中的管理監督問題等。

5 其他方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3號)提出,對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連片面積達到一定規模的高標準農田、生態公益林等,允許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開展觀光和休閒度假旅遊、加工流通等經營活動。

休閒農業用地有哪些限制?

1 不得佔用基本農田

基本農田俗稱“吃飯田”、“保命田”,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對於基本農田有“五不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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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準佔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和搞林糧間作以及超標準建設農田林網;

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建設用於畜禽養殖的建築物等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

不準違法佔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建設;

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基本農田納入退耕範圍;

不準非農建設項目佔用基本農田(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除外)。

因此在進行休閒農業開發中必須弄清楚其是否佔有基本農田。

2 不得超越土地利用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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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國土資源部門都會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劃會規定土地用途,明確土地使用條件,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須嚴格按照規劃確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土地;此外還會確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對年度內新增建設用地量,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等做出具體安排。

休閒農業開發必須要明確當地土地規劃中其園區所佔土地的用途,符合規劃使用條件的要積極爭取土地建設使用指標,以滿足休閒農業園區對建設用地的要求。

3 嚴禁隨意擴大設施農用地範圍

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等用地須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以及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而非按農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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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建設用地進行管理就必然涉及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業設施興建之前為耕地的,非農建設單位還應依法履行耕地佔補平衡義務。這在無形中既增加了休閒農業開發建設成本,而且也使得農業休閒開發變得更為複雜,甚至會使部分休閒農業夭折。

引以為戒的“擦邊球”

有些人使用以下六種方式來規避休閒農業用地限制

用設施農用地的名義直接進行餐飲住宿的建設;

以建設臨時生產用房名義進行修建;

修建水泥柱,將建築物騰空,以滿足不破壞耕作層的要求;

修建木屋或鋼架房,即使查處也能低成本拆除;

以建設溫室大棚的方式建餐廳;

用可移動的集裝箱和房車進行餐飲住宿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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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以上方式為規避政策的監管,打了“擦邊球”,碰觸了土地使用政策的紅線,從根上將不僅無法規避休閒農業用地的限制,還隱藏著很大不確定性和風險。還請大家注意!

當然,若是主打木屋特色就另當別論了,最合法安全的方法就是通過立項審批,申請建設用地,這當然也是最困難的方法,拿地費用也相對很高。

還有哪些方法可以拿地?

說了這麼多,又是限制,又是誤區,還有什麼別的土地能拿到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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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閉礦區的地面遺留的原有建設用地,可直接轉為旅遊設施建設用地;礦區已經佔有的尾礦池、棄石堆場或其它棄用地可在恢復生態的同時,按一定比例(如10-20%)轉為旅遊設施用地,其餘為工礦遺址景觀用地。

2.生態涵養區村落搬遷出的宅基地、新農村建設農戶上樓遺留的宅基地,可因地制宜轉為旅遊設施建設用地。

3.在大面積的森林(超過10公頃)綠地作為生態旅遊資源時,允許有3-5%用地轉為旅遊設施用地。

4.其它荒地(非林地、非耕地、無其它生態價值的荒地),經相關部門確認,原則上允許作為旅遊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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