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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題主的這個問題,想說你在對調崗的處理方式上是有問題的。在回答之前有幾個點必須弄清楚,否則就會出現一些不妥的理解分析。
一、弄清楚企業調崗的真實理由與依據。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企業調整員工的崗位情形:
1、因為企業員工的個人工作能力無法勝任目前的工作崗位,需要調崗。
如果是這種情況下的調崗,作為企業員工應該接受企業的合法合理的做法,否則你的不到崗將構成曠工,成為企業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藉口與理由,乘機甩脫對你的經濟補償金責任!
2、企業發展的擴大,需要進行調崗。但調崗之前,企業必須與員工協商溝通並達成了一致意見。
《勞動合同法》是有明確規定的:必須是企業與勞動者在協商溝通達成一致意見後,才能施行調崗。否則勞動者是有權拒絕企業的調崗行為。
因為調整員工崗位,其實是對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變更,這必須是要勞資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否則便是違反《合同》的無效行為。
二、請你認真閱讀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崗位調整的條款要求。
通常情況下的《勞動合同》都會有對員工的工作地點、內容進行規定說明。
所以,自己要反覆認真閱讀理解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理清其中的具體內容要求與含義。
只要企業改變了《合同》中規定的工作地點與內容,都是屬於違約行為,是明確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中之規定,則自己完全可以拒絕接受調崗!
只有我們做到心中有數,才能真正把握企業的違約違法行為,更好的維護好自我勞動權益!
三、應對企業的非法調崗行為,不能採取消極措施與行為(曠工),必須要積極主動應對,尤其是要學會走正規的處理程序。否則會將有利的自己陷入不利的局面,那就有些得不償失了!
積極學會採用口頭或書面形式的拒絕表達,並詳細的說明自己的理由,並強烈要求企業履行原來的合同。
千萬不要採用消極的拒絕方式,這隻會讓有利的你變得十分被動,你這會是企業開除的重要證據材料!
四、其實企業調崗只是企業辭退員工的一種玩弄套路而已!它的真實目的並不是為了給員工調崗,其實是想員工主動離職,好讓企業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已。
現在很多企業都採取這種方式來讓員工主動離職,規避企業正常解除合同時的經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所以有的企業便通過轉崗,降薪,增加工作量與時間,來想方設法讓員工自己主動離職!
因此你的調崗恐怕是“醉翁之意不在調崗,而是在於想員工主動離職”,這也許才是真正的意圖吧!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點幫助。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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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作為一名在法律行業摸爬滾打多年的法律從業者,曾經做過幾十幾起勞動爭議糾紛及案件,可以說經驗是相對豐富的。
我剛開始玩頭條,歡迎大家關注我,我們一起討論您工作中遇到的勞動用工方面的困惑,期待幫你排憂解惑!
你提出的這個問題比較複雜,不同地區的法院裁判觀點又不一致。這個問題,我已經回答過好多次了,也寫了一篇關於用人單位調崗的文章,歡迎您查閱。謝謝!
一、關於您提出問題要點分析
1.對於您不到崗的行為是否構成曠工的前提是:用人單位的調崗行為是否合法。如果調崗合法,您拒絕到崗,那麼您的行為應屬於曠工,公司可以按照規章制度合法解除與您的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種法定的調崗情形,即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調崗、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後的調崗,請看下您是否屬於以上情形。
3.部分地區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只能在前述法定情形下調崗,否則用人單位單方面調崗構成違法。
4.除了勞動法規定的法定調崗情形,部分地區法院比如廣東、北京、上海高院都認為用人單位根據生產需要可以有自主調崗的權利,但是調崗必須合理,不得有侮辱性與懲罰性,且待遇不得明顯降低等。
5.基於以上分析,您需要看下您工作所在地或公司所在地法院的判例,看下當地法院對法定調崗情形以外的t用人單位調崗的裁判觀點。
二、給您的建議
1.建議您首先弄清楚用人單位給您調崗的原因,是不是您工作不勝任或因為公司因生產需要調整您的崗位。
2.要注意收集公司給您發的調崗的通知證據,根據調崗通知中載明的原因,結合中國裁判文書網中的案例看下公司調崗是否合法。如調崗合法,您就必須到崗。如調崗不合法,您可以拒絕到崗。
3.調崗不合法的話,您可以拒絕到新的崗位,但是不可以不到公司上班,建議您應正常到公司考勤,以免給公司留下您曠工的把柄。
4.公司給您發調崗通知後,如調崗不合法,您要不同意用人單位的調崗,您應儘快書面通知公司您不同意調崗,且不要到調整後的崗位上班,否則按照法律規定履行了一個月後,就視為用人單位與您已經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
以上是我的回答,供您參考,如有問題歡迎留言交流,謝謝。
資深法律人來說法
為什麼調崗?本題中沒有說明。調崗有兩種可能。第一種是自己不能勝任與企業簽訂合同的崗位,經培訓考核不合格後,企業給調換崗位。另一種是,企業生產出現變動,調整崗位,這種調整,一般都會存在降薪或增加任務量。實際上就是變相的逼迫工人辭職!從題目看,勞動者拒不到崗。應該是面臨了,降薪或增加了任務量!題目直接說到調整崗位,應該沒有和勞動者協商。勞動者沒有同意調整崗位!!未到崗報道,正與企業協商,不屬於曠工!!!
△調崗屬於對勞動合同內容的更改,企業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才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企業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後方能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且不能降低勞動者的薪水!!在員工拒絕的情況下,企業不得更改勞動者的崗位。如果以此作為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要求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①平等就業權利!②選擇職業的權利!③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④獲得勞動保護權利!⑤享有休息權利!⑥享有社會保險的福利權利!
△根據勞動法,企業調整工人崗位,
①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試用條件,經與員工協商,可以調整崗位;
②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③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可以調整工作崗位。對是否勝訴原工作,由用人單位承擔證明責任。
如果在勞動合同中已註明在某種特定條件下,企業可以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在不違反法律條件下,也可以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以上僅為個人觀點,歡迎大家批評,討論與關注,謝謝
小流水123456
我認為你已構成曠工或自動曠離!
但是,單憑你的簡述還是無法給出最準確的答案,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
一、《勞動合同法》
依據相關規定,勞動者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有效期內,企業在超出原合同約定範疇對勞動者做出調崗等變更合同時,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如果企業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則企業不能單方面變更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注意三點:
1. 未達成一致意見時原勞動合同仍然有效,雙方應受原勞動合同約束;
2. 企業正式出具《崗位調動通知》後,勞動者如果沒有對調整後的崗位發表不同意見,而是採取私自連續多日不到崗這種消極拒絕的方式抵抗,將被直接認定為曠工,企業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3. 這裡要特別強調一點,你一定要看一看你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針對定崗和調崗的條款。很多單位在合同中根本沒有寫明具體的任職崗位,如果沒有寫明,你只能被動接受。
二、我們應該如何應對調崗
1. 企業超出合同約定範疇調崗,屬合同變更,須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
我們不同意調崗時,應以書面形式向企業申請,陳述不同意調崗的意向,要求繼續履行原合同。
2. 勞動者不勝任現有崗位的前提下,企業有單方調崗的權利。
單方調崗權利就是勞動法賦予企業充足的行政權利,企業具備了勞動者不勝任現有崗位的充分證據,證實勞動者確實無法按照崗位任職資格要求完成約定的任務時可以單方面調崗(注:HR有幾十種方法證明你不勝任,比如崗位職責清單、周邊評價、日常考核等)。
相信你看完以上內容,已經明白自己到底構不構成曠工了吧。
如果自己確實構成曠工,建議你與領導做個溝通,也許能調整成事假!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職場進階術
關於這一問題,有些廠家是按照它的廠規制度來建立職工積極上崗的章規,基本上都是以曠工論處,但嚴格來說就得看其廠家的規章制度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員工來講,如果不滿意調整崗位,可以當即向主管說明理由,或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辭工不幹,在這之前不聲不問拒不上崗以曠工論處是合情合理,這是廠家在沒有違範勞動法的基礎上定為曠工是合法的。將人比己,如果你是老闆,你又如何論處?
用戶6773244451187呂
可以不屬於曠工,前提勞動者不同意換崗。
明明的陽光562
看你的合同是否有崗位約定,如果有可以拒絕調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