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对象如何确定以及工作内容?

lovebenyao


房地产开发企业相比一般制造业,属于特殊行业,其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也有其特殊性。关于主要工作内容,下面从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两方面来阐述。

一、会计核算

成本核算对象,根据物业性质及土地用途,开发的商品房可以按性质(开发产品名称)区分以公寓、、住宅、车库等为具体成本核算对象,按照前期规划,分一期、二期等按期进行归集。具体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主要是“开发成本”的归集与核算,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明细科目进行归集: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

3.基础设施费

4.建筑安装工程费

5.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

特别说明“开发间接费"是一级科目,按期归集,期末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各有关开发产品成本,也就是开发成本——XX 开发——开发间接费。

即:某项开发产品成本分配的开发间接费用= 月份内该项开发产品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本月实际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各开发产品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总额

二、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主要包括三方面,分别是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下面主要说一说预售环节增值税相关处理。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11%或征收率5%)×3%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①收到期房房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次月预缴税款时: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②房屋竣工并交付给购买方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③月末结转预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贷方)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总结: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与涉税处理有其特殊性,与一般制造业差异较大。特别是成本核算科目设置及成本分摊方法、销售环节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清算等等需特别注意。时刻将收入成本配比原则牢记于心。

<strong>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