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下岗职工买断工龄,这样合法吗,为什么?

一帆风顺顺顺利利


买断工龄,在明面上是不合法的,不合情的,不合理的。但是无奈天高皇帝远的,就有不少地方执行的就是买断工龄,给一笔补偿金,然后自此与这个单位没有了半毛钱的关系,你说可悲不可悲,你说可气不客气,关键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真的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我的家人就是在单位上班,恰逢97年的下岗分流大潮,由于年龄大(45岁)理所应当的被下岗了,当时已经在单位上班了15年之久了,下岗起来一点情面也没有,大概给了2万多元的补偿费用,然后就被卷铺盖走人了。那时候还没有缴纳社保之说,干了15年拿到现在已经给交够了养老保险的年限了,就这样被无情的打发走,关键是补偿的钱又那么少,孩子上大学、贴补家用都维持不了多久。

非法买断工龄是特殊时期的一些特殊办法,虽然说不合法,但是也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来矫正错误、补救措施,也没有人追究这个错误的政策给下岗职工带来了多大的痛苦。想想十几年、几十年的青春都奉献给了单位、给了工作,然后一句话的功夫就被下岗、被失业,大多数下岗人员都是技术不强、年龄偏大、女性人员较多,这样显然有失公平,这类人下岗之后,尤其是年龄大的人,很少有机会再就业,或者有职位可以提供给他们的。

其实现在想想,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进了单位上班,就要缴纳社保费用的,如果手中的资料详实的话,可以去有关部门起诉原单位补缴社保的!


谈保说金


这种情况主要是出现在国企,一般买断工龄会出现在以下情形:第一是国企转制,即是由原来的事业编制改为企业职工,很多国企会采用一次性买断员工的工龄,再重新聘用为合同工;第二种则是企业经营困难,需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候国企会一次性买断员工的工龄,然后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两种情况在我国90年代的国企中普遍存在,但是在1998年国务院明确表示,这种一次性买断职工工龄的行为时不合法的,也是对员工不负责任的做法。因为企业买断工龄后,等于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笔钱,之后员工就得自行就业,相关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更是没有的,这对于员工以后的再就业、退休养老都是没有保障的,很容易就成为了社会难以解决的负担。那么,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要怎样做才是合法合规的呢?下面给大家讲讲一些基本的做法。

1、企业遇到经营困难,需要实行裁员或者破产清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裁员。但是必须与员工充分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其次要按照劳动法规要求,把员工的社会保险金足额缴交,这样员工下岗失业后,可以领取相应的失业保险金待遇,保障基本的生活,这个失业保险金是最长能领取两年的。而且在员工年满退休后,还能领取相应的退休金。

2、企业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与员工一定金额的补偿金。补偿金一般与员工的工作年限直接挂钩,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如果企业违法操作被发现,员工有权要求企业双倍赔偿的。而且现在劳动法已经解除了12个月的上限,企业补偿金需要按照员工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没有上限约束。

可以说,现在劳动法已经很好的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对于国企过去那种一次性买断职工工龄的行为,也明确规定为不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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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行职场


国有企业给下岗职工买断工龄,这是违法行为。不过这里边的买断工龄特指是90年代,通过给职工一次性补偿的方式,解除职工跟企业的关系。

这里边最大的一个违法行为就是没有给职工交纳社保,通过一次性买断,将职工推向社会。

国务院明确刊文这是一种错误做法,违法行为。国务院1998年6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

一般下岗解除职工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批同意才可以执行。

正确的做法是:1.按照解除合同日期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这样职工就可以在下岗失业后可以领取失业金待遇,保障基本生活,最长可以领两年的失业金。而且职工在年老后,可以有养老金保障生活。

2.按照职工在企业的工作时间,每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企业正常经营时,职工应发工资标准发放。

3.企业要确实生产经营困难,实行经济性裁员或者破产清算,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员。如果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解除规定,直接跟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这是依据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的。

现在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上限的,特别为了保证老职工的利益,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最高上限是12个月。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要求解除,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申请维权。


暖心人社


买断工龄合不合法? 看看现在还有没有买断工龄的情况就知道了。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在1998年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

国家经贸委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的《紧急通知》指出:“无论采取哪种企业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开大会进行动员,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命令,不能压指标、定任务。”

1998年8月5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式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能强迫命令。对大多数职工抵制和反对的方案,不能依据少数领导意图强制推行。

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复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明显失去公平的行为有权请求撤销。”

时代的产物,有着明显时代的特征。如上面文件引述的就是改革“急于求成”而忽略了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和权利。所以,买断工龄的提法现在已经销声匿迹了。

(以上资料来自网络)


闲看秋风999


国企下岗职工,涉及到很多领域,但大多数为轻工企业,这些国企职工,在改革开放之初,都面临破产和困境,留下就拖累企业改制发展,下岗就对国家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孰轻孰重谁都清楚,下岗就成了大趋势,优先考虑下岗职工在改制后的企业聘用,然后轻装前行。

初衷是好的,不好的是国有资产并没有得到合理处置,很䈴价的处理给了民营业主,这些人经过包装后,转身成了富翁,而下岗职工,基本上流落社会,打工养家,处境艰难,主角下岗职工成了社会边缘人,没有一点利益可言,还要缴纳养老金,尤其年龄大了之后,鸡嫌狗不爱,成了社会弃儿。

现在说下岗职工得到什么利益,没有!闯出一番天地的人,少之又少,大部分人要钱没钱,要房没房,加上是社会的主人翁意识,不好意思打扰国家,沦为社会底层百姓,有些年龄大点的,领上养老金,生活还算安逸,不到退休年龄的,还要缴纳数额不菲的养老保险基金,所以日子过得不好,国家应该考虑这个群体给国家的贡献,实际上这个群体人数不多,大量的都退休了,没有退休的也面临退休,减免一点费用,多少也是心里上的安慰。



陈能先A


在上一轮国企改革中,为了解决好员工问题,确实在很多地方都推出了买断工龄的做法。

由于当时还没有国企改革的具体意见和制度,各地在推进国企改革中,都是依据本地实际,自定政策,且相互参照。因此,买断工龄的现象还比较严重。

买断工龄的结果,自然是工人走向社会。由于买断标准往往很低,尤其是工龄不长的员工,几乎没有拿到钱。因此,只能重谋职业。有一定技能的,还能谋求到一份说得过去的工作。没有技能的,由于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只能依靠摆地摊、开小川店等谋生。更重要的,凡买断工龄者,也没有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障工作,属于真正的无单位、无“户口”、无保障者。因此,买断工龄者大多生活过得比较艰苦。

由于当时的买断工龄政策,都是地方正式文件上明确提出的,在没有更多上位法的情况下,也无法认定其是违法的。只是,苦了买断工龄后的工人们。因此,在此后的改革中,买断工龄的做法是不适合继续采用的。工龄不能作为商品,工人与企业之间,只能用劳动关系确定下来,自由选择、双向选择。否则,会给工人带来伤害。同时,对员工离开企业后的社会保障工作,必须认真抓好,防止员工在失去工作的同时,还失去社会保障。


谭浩俊


在一个国有企业由于各种原因运转不下去,资不抵债,员工工资得不到保障,其在政策允许之下,国资委会牵头主持对本企业进行改制。改制有两种方式,一是将国企资产评估,企业员工全员变成股东,成立股份制公司,国资不再控股或控股多少,员工不拿补偿。二是将整个企业对外转让,在企业资产不足时,由地方财政兜底支付员工的工龄补偿,全体员工成为社会无业人员。

企业是国有资产,有政府同意,国资委主持的改制就是合法的。在企业濒临破产前改制,能拿到工龄补偿你就幸运的,你不想领这个钱你就是傻✘。因为拿到工龄补偿,与你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没有关系,养老金计发年限仍然是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由政府主持的企业改制,员工可以有失业金,有公益岗位的优先安置就业,自己按灵就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样正常领取养老金。

有的国企没改制,员工才惨不忍睹,企业停产拿不到工资,企业缴不起社保,员工没有失业金,因社保欠费连员工办理退休手续都难。

不要以为改制是绝对的死路,下岗失业人员只要自己有能耐,同样可以打下自己的一片天。就我自己来讲,就是下岗失业十一年才办理退休手续的,明着说走进社会的收获绝对超过在企业要死不活地混。


执君之手观日落月升


有人说:有的国企没改制,员工才惨不忍睹,企业停产拿不到工资,企业缴不起社保,员工没有失业金,因社保欠费连员工办理退休手续都难。

但也有人说:我们企业效益稳定,人们有工资有奖金,只有岁数大的要退休的才推进改制,因为他们想在退休之前开一辆免费的高级小汽车(指大额补偿金),而年轻些的人因工资低工龄短,只能补偿金很少,还有多年退不了休,进入私企,不稳定的感觉非常强烈。

不可否认企业是国有资产(全民所有),有政府同意,国资委主持的改制(包括改制中的依法按工龄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是合法的。但是否能进行改制还是要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才行。


天涯A海角


一键代偿观点:按照目前的法律来说“买断工龄”是违法的,如果遭遇此类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买断工龄是20世纪90年代末出现频率很高的一个词汇,在当时的大环境下,是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但是,我国法律上对于“买断工龄”的行为从来都是不支持的,也就是说,“买断工龄”一直以来都是一种违法行为。

而从现实角度来说,“买断工龄”是企业推卸责任的一种做法,主要就是企业按照职工工龄给予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而这其中产生的问题就是企业不再给员工缴纳社保,而直接把员工推向社会。

因为,从本质上来说虽然员工和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即公司给员工开工资,然后员工付出相应的劳动,但是,我们必须明白,这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也就是说,虽然企业可以有权利决定是否雇佣一个人,但是,如果想要辞退某个员工,那就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比如说员工违法了雇佣协议,或者违反了劳动法等等。

有人可能会说,那企业不是也补偿了被买断工龄员工一笔钱嘛,反正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是的,这种说法是没错。但是,这个钱具体的多少呢?当然,如果是三五百万,然后保证你一辈子衣食无忧,估计很多人都愿意这样。但是,现实情况可能就是一两个月的工资,然后就无条件地让你走人,说白了,这就是强制辞退的一种做法,这对于员工来说就是不公平的。

不过,针对这一现象,劳动部在1995年的262号文件中早就明确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而在1999年也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所以说,如果现在你遭遇了类似的情况,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一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


一键代偿


是骡子是马拉出来溜溜 !!!

一切职业(公员事编企业农业自主等劳动者)女男都平等50岁退休离岗,全部走向社会,在竞业禁止的限制下选择新职业,各劳动者平等的重新竞争性上新岗位执业。

因为女男都在50岁时身体智能都发生重大变化,重新选择职业可,以为自己的中年(40到70)后职业做出安排,这是劳动者今后生命快乐长寿健康的要点。

50岁之后,新岗位可以在竞业禁止的前提下,由国家企业农业创业等机构,共同挑选离岗再就业的竞聘新职业人员,岗位可以是小时职业、半天职业、全天职业,也可以当部长、董事长、经理、员工、保安、种地、创业等,可以一直工作但90岁,当然也可以吃积蓄(养老金男女60岁开始拿)在家休息。

各位精英们悉听尊便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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