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糾紛中小區業主如何行使知情權可獲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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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知情權是基於業主身份所享有的

瞭解建築區劃內涉及業主共有權

以及共同管理權相關事項的權利

在現實生活中業主實現知情權的方式較多

同時,業主知情權也受到一定限制

本期法信乾貨小哥結合相關案例、觀點

為大家梳理此問題

法信·典型案例

陸某與北京市海淀區富潤家園業主委員會業主

知情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業主對建築區劃內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進而享有共同管理權,同時還享有廣泛的監督權。業主知情權是實現共同管理權和監督權的基礎和保障,因此必須切實保障業主在訴訟中以請求公佈或請求查閱的方式實現知情權。但業主知情權的行使必須受到合理的限制,防止發生業主用知情權謀取私利的情況,避免業主以行使知情權為手段,故意擾亂業主委員會等義務主體正常的管理活動,對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造成實質損害。

評析:業主行使知情權的限制

切實保障業主正當的知情權,可以有效抑制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濫用管理權或者串通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但業主知情權的行使必須受到合理的限制,防止發生業主用知情權謀取私利的情況,避免業主以行使知情權為手段,故意擾亂業主委員會等義務主體正常的管理活動,對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造成實質損害。因此,要對業主通過訴訟手段行使知情權予以合理限制,以避免當事人濫訴,引導業主理性行使知情權。

審判實務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合理限制業主行使知情權:

1.業主就其已經知情或者應當知情的情況仍起訴義務主體要求行使知情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業主委員會等義務主體按照有關規則定期公佈有關情況,凡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已經公佈的事項,視為業主已經知情的事項。業主向義務主體請求查閱相關情況和資料已經獲得滿足,業主對相關情況和資料已經知情。業主通過訴訟行使知情權,須有不知情的情況或資料,如果就已經知情的事項仍請求公佈或請求查閱,則沒有事實根據,法院應不予支持。

2.業主就沒有發生的情況起訴義務主體要求行使知情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沒有發生的情況起訴義務主體要求行使知情權,自然也屬於沒有事實根據,法院應不予支持。業主行使知情權請求公佈或請求查閱的應當是實際發生的情況或實際存在的資料。該案中,業主請求公佈的部分事項並沒有實際發生,並未提供實際發生的證據,因此被法院判決駁回。

3.業主在訴訟中以不合理的方式請求行使知情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現實生活中,業主可以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向業主委員會等義務主體提出詢問,義務主體應當予以答覆。業主通過訴訟行使知情權的方式僅限於請求公佈或請求查閱兩種方式,而書面答覆或書面說明則不適合在訴訟中使用。理由如下:一是請求公佈和請求查閱兩種方式足以保障業主對任何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知情權;二是以這兩種方式行使知情權,適於強制執行;三是“書面答覆”“書面說明”並非客觀情況本身,書面答覆或書面說明是否符合客觀事實難以判斷。該案中,業主除了提出13項請求公佈有關情況或資料的訴訟請求外,還要求對每一項請求公佈的情況或資料予以書面說明,這裡的“請求書面說明”即屬於在訴訟中請求以不合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權,因此被法院判決駁回。

4.業主對只適合查閱的情況或資料請求公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業主可以查閱任何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但並不是任何情況和資料均適合公佈。比如賬目憑證,在財務上有嚴格的管理規範,客觀上不適於公示,業主對賬目憑證行使知情權應通過查閱的方式實現。業主對只適合查閱的情況或資料請求公佈的,廣義上也屬於以不合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權,法院應不予支持。該案中,業主起訴要求對經費收支賬目及發票收據進行公示,被法院判決駁回。

5.業主起訴行使知情權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起訴必須滿足基本的起訴條件,提起業主知情權糾紛之訴也應如此。審判實務中,業主提起知情權糾紛有時有為後續訴訟蒐集證據的目的,起訴時並不知道是否存在其需要的情況和資料,於是訴訟請求就非常籠統,希望通過訴訟獲取更多的情況和資料,然後從中發現對其有價值的東西。這就不符合起訴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法院就無法判斷起訴是否有正當目的,因此不能支持業主的此類訴訟請求。釋明後業主仍不明確具體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的,應當認定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起訴條件,應裁定駁回起訴。本案中因13項訴訟請求中只有1項不具體,全案以判決駁回的同時,釋明在該項訴訟請求範圍內,業主可持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另行主張,保留了業主的相應訴權。

案號:(2018)京01民終2630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3期(總第826期)

法信·裁判規則

1.業主行使知情權,應合理限制,其範圍應設定在涉及業主合法權益的信息,並遵循簡便的原則,防止濫用權利——孫慶軍訴南京清江花苑業委會業主知情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業主作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享有了解本小區建築區劃內涉及業主共有權及共同管理權等相關事項的權利,業委會應全面、合理公開其掌握的情況和資料。業主行使知情權,應合理限制,其範圍應設定在涉及業主合法權益的信息,並遵循簡便的原則,防止濫用權利。

案號:(2015)鼓民初字第4041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6輯(總第42輯)

2.業主對物業已經公示的收支情況無權要求再次公示——章春娥等業主知情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業主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知情權,小區內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情況、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均屬於其知情權範圍,而該情況亦屬於物業公司管理掌握的內容,因此業主有權要求物業公司提供;但對於已經公示過的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業主對此公示結果亦進行認可的,業主無權再次要求物業公示該項目收支的資料。

案號:(2018)京02民終6895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3.業主知情權應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合理行使——薛曉東、廈門市蓮花廣場小區業主委員會業主知情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業主知情權依法應受到保護,但業主亦應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合法合理行使其權利。對於小區業委會已公示過的相關資料,業主再次訴求業委會在小區物業管理顯著區域內公佈的要求無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應支持;此外,因表決票涉及每位小區業主的隱私權,業主要求查閱小區業主表決票原件應取得業主的授權或同意,如業主不能提交相關證據的,其要求查閱表決票的權利亦無法得到支持。

案號:(2018)閩02民終4440號

人民法院: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信·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業主請求公佈、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

(三)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四)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

(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2.《物業管理條例》 (2016修訂)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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