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账务处理规范(所得税方面)

在实务中,民营建筑施工企业财务核算基础比较薄弱,很难适应营改增后的税收监管环境,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在加大,特别是联营挂靠业务较多的企业,由于合作方及企业主重视不够,又没专业人员指导,风险在积聚,正所谓为不知者无畏。如何降低此类风险,为企业减少潜在的损失,成为诸多民营建筑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

第一、收入核算,现实中存在不开票不确认收入的误区

1、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两部分。

2、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3、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实际测定完工进度3种方法中的一种。  

4、实务中,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以工程进度结算表(业主、监理、施工方三方确认)作为收入确认依据,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开具发票,差额部分为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的差额,此差额产生的增值税计入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工程成本已结转的情况下,在汇算清缴时由中介作调增处理,也是一种选择)

5、记账凭证后附:发票记账联、进度结算表、合同、银行进账单、收款收据等必要的资料。

风险点:收入确认时间、计量是否准确

第二、成本列支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人工成本列支:

1、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税务机关对工资薪金合理性判断尺度的提出客观上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工资薪金管理规范,明确内部工资发放标准和程序。每次工资调整都要有案可查、有章可循。尤其要注意,每一笔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及时、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

结合政策规定,项目上用工资表列支人工成本时,必须要有相关的制度文件备查、工资水平要合理,作为工资薪金列支一定是雇员(劳动合同、考勤资料等作为证明),不能是劳务合同或劳务派遣之类的。对于真实性要以银行代发的工资表或以金三系统中的个人所得税模块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并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表信息与金三系统信息要一致,若提供的人员信息错误则无法在“金税三期个税申报系统”录入;若提供已在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信息,则会造成该人员存在取得两处以上收入合并交税情况,税务机关会通知当事人补交税款;若达不到此要求,建议以劳务分包形式列支。

2、工资表列支时记账凭证后附:考勤表、签名的工资表(银行代发流水),劳动合同、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制度备查,(以金三系统明细申报为前提)

3、劳务分包列支时记帐凭证后附: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发票的发票联等必要的资料。

风险点:人工成本及相关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材料成本列支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后,原来那种大头小尾,假票问题已不存在,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将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第二条第二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对于异常发票在所得税扣除方面,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判例,企业防范风险方面建议先从严管理,并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建筑施工企业对材料成本列支主面关注主材比例合理、成本发票合法、账务处理合规。建议作好以下几点

1、在交易前进行必要的了解:建筑材料大都以项目所在地周边采购,不可能舍近求远,增加成本,贸易型企业建材采购合同通过信用公示系统查询,要注意从其注册地、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方面判断其合理性,对得两头在外的企业开具发票要多加留意,对疑点比较大的,可进一步要求其提供物流记录、发票购领簿、入库记录、进项发票等资料以辅助判断风险大小。

2、交易时确保各环节手续完整:资金流、票据流、货物流三流一致政策上没有明确要求,但在实务中也一直按此要求在执行以降低被定为恶意取得专票风险。资金流一致要做到转账至供应商对公账户,禁用其他方式比如三方协议支付、汇票等;票据流一致要做到合同标的名称、规格与票面信息及出入库单据一致;货物流一致要做到运输凭证、发票、交接单、出入库单信息要一致,时间合理。

3、交易后保留证据避免损失:对签订合同过程或交易过程中的往来函件、聊天记录等资料妥善保管,以证明其交易的真实性。

4、记账凭证后附资料:订购单、发票、入库单、出库单、付款审批单、银行转账单等资料

风险点:取得虚开发票、材料比例不合理、所得税税负不稳定超过预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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