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2019年2月1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黨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重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

近年來,我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和水平不斷提高,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實踐中仍然存在應急預案流於形式、應急演練實效性不強、應急救援隊伍不足、應急資源儲備不充分、事故現場救援機制不夠完善、救援程序和措施不夠明確、救援指揮不夠科學等問題。為此,有必要針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專門的行政法規。

《條例》在制定中,一是堅持了問題導向,;二是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沒有設立行政審批,規定可以網上備案和報送相關情況,儘量減輕企業負擔;三是注重處理好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銜接。

《條例》規定,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等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分別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及時修訂。

《條例》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的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設立由本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等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現場指揮部按照本級政府的授權組織制定並實施現場應急救援方案,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現場應急救援;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條例》是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則、基本要求,總結長期以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實踐成果,分五章、35條,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體制、應急準備、現場應急救援及相應法律責任等內容提出了規範和要求。

《條例》一是明確應急工作體制。進一步細化了國務院、省、市、縣、鄉,以及有關部門在事故應急工作中的職責和管理體制,即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行業監管部門分工負責、綜合監管部門指導協調的應急工作體制。

二是強化應急準備工作。“居安思危,思則有備 有備無患”。做好應急救援工作,關鍵在平時的應急準備。《條例》細化了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和演練要求,明確了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保障,以及建立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應急值班值守制度等要求。

三是規範現場應急救援工作。針對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工作的突出問題,《條例》詳細制定了16項應急救援措施,創新了事故現場指揮部和總指揮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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