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時間是以什麼方式通知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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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時間登記在傳票上,法院通過傳票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和地點。

根據法律規定,法院的傳票(包括其他法律文書)送達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直接送達。

按規定是法院派人把相關法律文書送到當事人手中叫做直接送達。通常採用的方法,書記員打電話給當事人--某某,來法院拿傳票。

2、留置送達。

有的時候,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收法律文書,法院把相關法律文書放在當事人住處,並拍照為證,就叫做留置送達。

3、委託送達。

一般情況下,如果 當事人是外地的,法院用普通送達措施比較麻煩,可以委託當事人附近的法院代為送達,這種情況叫做委託送達。

4、郵寄送達。

距離法院比較遠的當事人,不適合直接送達,通常法院會通過EMS將相關法律文書寄去。

5、轉交送達。

發給特殊人員,例如軍人,服刑人員,直接送達不方便,一般通過其單位轉交。例如發給服刑人員的法律文書,一般是通過交給監獄的獄政科,由獄政科轉交給本人。

6、公告送達。在一些情況下,當事人下落不明,法院會在法院公告欄或者相關的報紙(如人民法院報)刊登相關公告,經過三個月即視為送達。

7、特殊送達。例如近幾年新興起的微信送達、短信送達、電子郵箱送達、客戶端送達等。這種方式速度快節省時間和費用,逐步受到重視。

有的時候,有的當事人耍小聰明,以為拒收法院的法律文書就可以給法院出格難題,案子無法審理,實際上這個看法大錯特錯。例如,以EMS郵寄的法律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公告送達,公告期滿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當事人拒收的,拒收之日為送達之日。因此在這方面耍小聰明,其實並沒什麼用途。還有的當事人,頻繁搬離住處以為法院找不到他就無法送達,但是法律規定,法院按當事人提供的地址郵寄法律文書,退回之日作為送達之日,改變居住地不通知法院,由此造成的後果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附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送達工作的意見》相關規定

七、因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導致民事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直接送達的,民事訴訟文書留在該地址之日為送達之日;郵寄送達的,文書被退回之日為送達之日。八、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以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避送達,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的,可以分別以下列情形處理:(一)當事人在訴訟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件中對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二)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書面材料中載明的自己的地址為送達地址;(三)沒有約定、當事人也未提交書面材料或者書面材料中未載明地址的,以一年內進行其他訴訟、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為送達地址;(四)無以上情形的,以當事人一年內進行民事活動時經常使用的地址為送達地址。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進行送達的,可以同時以電話、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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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法院一般都是通過法院特快專遞向當事人郵寄開庭傳票。原被告、第三人應當按照開庭傳票指定的地點和時間參加庭審活動。如果被告收到傳票或者拒收法院傳票,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時參加庭審的,視為被告放棄訴訟權利,法院會直接缺席審理。如果原告收到傳票或者拒收傳票,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時參加庭審,法院可以按照原告撤訴處理。

司法實踐當中,被告玩失蹤或者已經失聯,導致法院無法向其送達訴訟文書或者傳票,部分法院一般是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和被告的戶籍地址郵寄傳票,如果郵件退回,多數法院會讓原告辦理公告手續,通過人民法院報等報紙公告送達傳票等訴訟文書,公告期滿之日,此時不管被告是否知曉,都視為法院已經向被告送達了傳票,被告未按指定時間到庭參加訴訟即可缺席判決。

建議當事人如果收到傳票後法院,無法參加庭審可以委託律師或者近親屬代為參加庭審,或者在開庭前向法院遞交延期開庭申請書並附相應的證明材料,一般法院會根據情況予以採納,千萬不要缺席,否則很可能就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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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是案件審理的前提,可現在送達特別難,最主要的就是民事案件中的送達,當事人不是跑路就是拒不配合,玩失蹤,玩隱身,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專門對民事送達進行司法解釋,現在根據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歸納送達的主要方法:

第一,直接送達,是最常用的方法,前提是知道其居住地;

第二,郵寄送達,現在這種方法送達非常多,效果不錯。

第三,微信送達,這個送達方法必須要知道被送達人的微信號碼,對方要加你好友,確認是否屬於他,實際是考驗你送達的能力。注意送達保存圖片




第四,電話錄音送達,同樣也要保存錄音,實踐中慎用。

第五,委託送達,現在用的少,就是沒有人願意給你送達,效果不好。

第六,短信息送達,查詢被送達人電話號碼,確認是本人使用,然後送達,慎用。

第七,電子送達,送達到被送達人的郵箱。適用於企業公司等法人送達。

第八,留置送達,將要送達的材料留置在被送達人居住的房屋,或者因為居住在小區,被送達人不開門,無法進入房屋故留置在門上,拍照保存。

第九,其它方法通知傳話送達,這種方法,就是試探,如果被送達人沒有收到或者沒有來法庭,送達無效。如果來了,那麼完善送達材料。

第十,公告送達 ,前提是被送達人下落不明,但是要有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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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普通一審案件的審限為六個月,開庭時間一般不會距離起訴時間超過六個月。

法院通知不同訴訟參與人參加庭審所使用的文書亦不相同,通知原被告和案件第三人使用的是傳票,而通知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時則用出庭通知書。傳票和出庭通知書中均有寫明開庭的時間。

題主所問應該是指傳票之送達問題,法定的傳票送達方式有:

1、直接送達,這是送達的基本方式,按照詞義本是應該法院派專人將傳票直接送到當事人手中,而現實中往往是書記員通過電話通知當事人到法院領取傳票。

2、留置送達,是指當事人在無理拒收傳票時,法院派人將傳票直接送到受送達人的家中的一種送達方式。

3、委託送達,在負責該案審理的人員直接送達困難時,法院會委託其他法院代為送達。

4、郵寄送達,一般適用於距離較遠的當事人,法院無法前往其住處,當事人也不方便到法院取,則會採用此方式將傳票送達當事人。

5、轉交送達,主要針對軍人或服刑人員,無法直接聯繫本人,通過相關單位代為轉交。

6、公告送達,在找不到當事人的情況下,法院會通過在報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以示送達。


戴尚民律師


開庭時間都在舉證期滿之後,法院開庭時間是傳票的方式通知原被告。

電話通知,當事人自己取,當面送達。在實踐中,在外地的一般在開庭時把傳票給原被告,要求郵寄的可以郵寄。

如公告送達的,公告期為60日,視為送達,開庭時間一般為舉證期限屆滿之日後第3日。


王澤成律師


之前在民庭,乾的書記員,就是送材料的,開庭時間都在舉證期滿後,傳票送達有幾種情況:

1.電話通知,當事人自己來領,這個是最簡單的方式,也是通知的第一步;

2.郵寄,當事人要求郵寄的,當事人是個人的,家住外地的,電話聯繫不上或故意不接不收拖延的,涉及金額較小的;

3.當面送達,涉及金額較大的,兩位法官一起到當事人的住地送達,這種情況很少;

4.公告送達,公安處查不到當事人去向的,或者不是實體當事人的,公告期兩個月;

5.電話告知,電話通知做電話記錄,開庭前半小時補籤。


咫尺江海



勾曉強律師


一般是採用書面發送傳票的方式通知開庭時間和地點。現實中法院為方便,也會通過電話或短信方式通知,當然在通知的時候他們會有相應的記錄以作為證據。如果被告下落不明無法找到,法院會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即在法院規定的報紙媒體上予以公告,說明開庭時間地點,期限屆滿以後,即使被告不到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審理並判決。


用戶93814037336


民訴法規定的送達主要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其中法院用的比較多的是郵寄送達,在郵寄送達不了的前提下,會採取其他方式送達。如果被告找不到情況下,會使用公告送達(在全國發行的報刊媒體公告)。

現在隨著移動互聯網的發展,法院也創新了很多送達方式,如電子郵件送達,短信微信送達,電話送達,給予當事人案件查詢碼供登陸網上自行下載信息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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