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就一定要拆除嗎?不是這樣的!

說到違章建築,很多老百姓的第一個反應就是:要被強制拆除了,什麼補償都拿不到了。事實上並不總是這樣。違章建築是不是還有拯救的方法呢?今天愛土拆遷律師團就違建房屋的救濟給大家提供知識科普,趕緊來學一下吧。

“違章建築”就一定要拆除嗎?不是這樣的!

四類房屋,確屬違建,你知道嗎?

所謂違建,是指在城市規劃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築。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⑴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⑵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⑶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⑷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違章建築”就一定要拆除嗎?不是這樣的!

上面中,第一種情形屬於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比如說未獲批准在耕地上建房、基本農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擅自大面積超建擴建等行為,這一些行為情節比較嚴重,在被認定違建之後,一般都是要求限期拆除。

而我們今天說到的可以拯救的違章建築,是輕微的違法建設行為,是上訴中的第二種情形,在建設施工的時候,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施工的一些行為,比如說批准建設200平,實際建了210平;超出了宅基地面積建設,但又不影響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實施等。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關於規範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第三條規定,對違法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區分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和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違章建築”就一定要拆除嗎?不是這樣的!

根據上訴規定,如果是針對一些輕微違法行為,可以通過一些措施來進行補正,消除影響。

在房屋已經“違建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哪些方式來補救呢?

一、在違建行為沒有被查處的時候,可以去申請補辦手續。雖然未經規劃部門審批,但是不違反城市的總體規劃,經規劃部門罰款,補批規劃手續以後,可以變為合法建築,就可以正常辦理產權證。

二、如果已經被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實施城鄉規劃行政處罰的部門查到了,收到了限期拆除通知書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上第二種情形所說情況,屬於可以採取改正措施,消除不良影響,可以採取接受罰款,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使建設工程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不必然要拆除其他部分房屋。

“違章建築”就一定要拆除嗎?不是這樣的!

三、如果在拆遷中,遇到徵收方以拆違代拆遷,對於輕微的違建行為,徵收方卻對整個房屋都認定為違建,下發了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此時我們可以行使陳訴、申辯,對違建認定不服,可以要求進行聽證。如果聽證之後,城鄉規劃部門還是下發了限期拆除決定,那麼我們就可以根據事實情況,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現實中,房屋存在輕微違建的情況非常多,建議廣大朋友們,最好在合適的時機,提前把相應的手續不辦好。如果確實無法補辦好手續,也可以通過接受罰款、局部改正的方式,使房屋合法化。即使遇到違建拆除,也應當按照嚴格的法律程序來執行,並非說拆就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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