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護照出入境躲避限高令,法院如何判決?

用戶64598321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公開審理並宣判,以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沈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沈某的犯罪事實有出入境記錄、銀行轉賬記錄、簽證申請資料、緬甸護照等物證、書證,涉案人蔣某、王某及沈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沈某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多次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沈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並結合上述從寬處罰情節,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還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本案中失信被執行人為躲避限高令,辦理假的外國護照多次出入國(邊)境,觸犯刑法,最終付出代價。法院提醒失信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以免造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更不能採用辦理假護照這種觸犯刑律的辦法以圖僥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條 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