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採伐證 貴溪一男子濫伐獲刑罰

借用他人采伐证 贵溪一男子滥伐获刑罚

因嫌辦理採伐許可證麻煩

貴溪一男子為圖省事

便借用他人的採伐許可證砍伐林木

後被群眾舉報案發

近日,貴溪市人民法院一審以濫伐林木罪判處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並責令被告人方某根據貴溪市林業局的意見補種松木8040株或者杉木6713株,並確保存活,以恢復樹木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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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貴溪市某村小組因國土開發項目需要,將山場的林木所有權以4500元的價格轉讓給被告人方某。後被告人方某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僱人對該山場的林木進行砍伐並銷售。經鑑定,該山場被濫伐林木面積達40.2畝,濫伐林木蓄積量達54.861立方米。其中:馬尾松面積34.5畝、蓄積40.6879立方米;溫地松面積5.7畝、蓄積12.9731立方米;闊葉樹蓄積1.2立方米。2017年12月11日,群眾舉報方某未取得林木採伐許可砍伐森林。2018年5月9日,被告人方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偵查期間,被告人方某向貴溪市森林公安局上繳違法所得35000元,向貴溪市林業局繳納造林保證金12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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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方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的濫伐行為破壞了防護林應有的功能,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公益訴訟人提出由被告人補種樹木,以恢復生態資源的請求,本院予以採納。據此,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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