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溪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某某等4人銷售偽劣產品案二審維持原判

由貴溪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某某、吳某某等4人銷售偽劣產品一案,貴溪市人民法院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五個月、並處罰金二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判處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判處被告人汪某某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李某某、吳某某提出上訴。近日,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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