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案,擔保人是否要對出借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藍色空間號2018


依我之見:本案例中擔保人應當為自己的違法擔保給‘’出借人‘’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擔保人出面擔保時‘’主觀明知是非法集資‘’的違法犯罪行為而仍然故意提供所謂‘’擔保‘’的還須追究非法集資罪的‘’共犯‘’的刑事責任。

一,‘’非法集資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詐騙方法騙取公眾資金數額較大的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罪是我國立法機關根據國家經濟發展和破壞金融秩序犯罪嚴重的情形,為保護金融安全丶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國家立法機關在對七九刑法修改時於一九九八年修訂時新增加了非法集資罪。

二,如何看待本案例所述個人丶企業未經批准的向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而擔保人為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行為呢?

依我之見: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國家禁止非法民事行為。而非法集資系國家刑法嚴厲打擊的犯罪行為,其民事行為是非法丶不效的;而本案例中為非法集資的違法犯罪行為在民事法律關係中也是沒有效力的。

那麼,本案例中‘’擔保人‘’是否違法給非法集資行為就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了嗎?答案是否定的,擔保人違法擔保是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的。

三,根據我國《刑法》關於‘’共同故意犯罪‘’的刑事法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的犯罪叫共同犯罪。本案例中擔保人如果事先與非法集資的主犯以騙取社會不特定多數人財物為目的共謀並分工的,本案例中的擔保人這種擔保行為就是非法集資犯罪的‘’共犯‘’,擔保人必須依法承擔非法集資罪共犯的刑事責任。

四,如果擔保人未與非法集資者共謀,且也受非法集資者欺騙而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為出借款人提供擔保‘’主觀不明知而客觀上當了邦兇‘’,如果該‘’非法集資行為‘’因情節等原因不構成犯罪的受害群眾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索賠的,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之規定:因行為人的過失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例的擔保人因自己的‘’過失‘’擔保行為給出借人造成損失的依法就必須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唐先明75443043


有人問,在民間借貸型非法集資案中,擔保人是否要對出借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大量民間借貸型非法集資案件中(如傳統的線下型民間借貸或者P2P),借款人集資時,往往會為出借人提供保證人或擔保方(且往往是連帶賠償責任)。而一旦非法集資案件爆發,借款人成了非法集資嫌疑人,其資金鍊斷裂後無法歸還出借人本金,此時,出借人是否可以向擔保方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

針對擔保人的連帶賠償責任問題,實踐中會有一定的爭議,但是整體的原則就是:是否承擔責任,就看擔保合同是否有效;擔保是否有效,就看主合同(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根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但是,此規定僅僅是講明如果出借人起訴擔保人,法院應該受理,但是法院受理後,如何判決,並未有明確指明,因為具體還需要根據案情而定。

主合同有效,則擔保合同有效

而對於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的借貸合同是否有效的認定,筆者認為,如果借貸雙方合謀以簽訂借款合同的形式實施非法集資犯罪行為的,應認定雙方當事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則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責。如果主合同(借款合同有效,擔保合同則有效,擔保人需要承擔責任)

典型案例就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1年第11期(總第181期)公佈的吳國軍訴陳曉富、王克祥等民間借貸、擔保合同糾紛二審案。在該案中,法院認定對涉嫌非法集資的民間借貸合同進行了比較系統的闡釋,本案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係成立且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主合同(借款合同)有效,從合同(擔保合同)本身無瑕疵的情況下,民間借貸中的擔保合同也屬有效。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進行民間借貸時。往往由第三者提供擔保,且多為連帶保證擔保。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人,這是降低貸款風險的一種辦法。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應當推定為充分了解行為的後果。

該案例是對涉嫌非法集資的民間借貸、擔保合同的充分闡釋,被列入了最高院公報,具有一定的參考性,特別是對當下P2P平臺民間借貸非法集資案件的辦理有著極具價值的參考意義。

但是,借貸合同本身的效力性要如何區分,該公報案例並沒有做重點闡釋。因為在民間借貸型非法集資案件中,並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其是否有效,關鍵看起是否符合《合同法》第52條的相關規定。(根據《合同法》第52條“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於民間借貸型非法集資案件,最有可能涉嫌無效的情形就是第二條和第三條。)


綜上,對於擔保人責任承擔問題,主要看主合同也就是借貸合同的有效性。而觀察主合同的有效性,主要看其是否違反《合同法》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而此處的重點,就是看借貸合同雙方是否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所以問題的關鍵又落到了出借人本身是否具有參與非法集資犯罪的故意上,而對這個人問題的觀察,又與非法集資犯罪(非法吸存和集資詐騙)本身的構成要件息息相關。

(本文是作者針對相關事實進行的法律分析,以求對司法實踐作出有益的貢獻。未經作者本人曾傑許可,嚴禁轉載,歡迎點贊,留言,私信。寫於2018年10月25日)


曾傑律師金融犯罪辯護


第4條,第5條,第8條!




夏愛軍律師


騙阿騙,跑呀跑,溜呀溜,被後在偷笑,痛阿痛,苦呀苦,睡難睡,上當又上當,

吃了一虧又一虧 虧虧不休 上了一當又一當 噹噹上的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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