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担保人是否要对出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蓝色空间号2018


依我之见:本案例中担保人应当为自己的违法担保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担保人出面担保时‘’主观明知是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仍然故意提供所谓‘’担保‘’的还须追究非法集资罪的‘’共犯‘’的刑事责任。

一,‘’非法集资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方法骗取公众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是我国立法机关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破坏金融秩序犯罪严重的情形,为保护金融安全丶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国家立法机关在对七九刑法修改时于一九九八年修订时新增加了非法集资罪。

二,如何看待本案例所述个人丶企业未经批准的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而担保人为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呢?

依我之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国家禁止非法民事行为。而非法集资系国家刑法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其民事行为是非法丶不效的;而本案例中为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也是没有效力的。

那么,本案例中‘’担保人‘’是否违法给非法集资行为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了吗?答案是否定的,担保人违法担保是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

三,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故意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的犯罪叫共同犯罪。本案例中担保人如果事先与非法集资的主犯以骗取社会不特定多数人财物为目的共谋并分工的,本案例中的担保人这种担保行为就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担保人必须依法承担非法集资罪共犯的刑事责任。

四,如果担保人未与非法集资者共谋,且也受非法集资者欺骗而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为出借款人提供担保‘’主观不明知而客观上当了邦凶‘’,如果该‘’非法集资行为‘’因情节等原因不构成犯罪的受害群众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索赔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因行为人的过失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例的担保人因自己的‘’过失‘’担保行为给出借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就必须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唐先明75443043


有人问,在民间借贷型非法集资案中,担保人是否要对出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大量民间借贷型非法集资案件中(如传统的线下型民间借贷或者P2P),借款人集资时,往往会为出借人提供保证人或担保方(且往往是连带赔偿责任)。而一旦非法集资案件爆发,借款人成了非法集资嫌疑人,其资金链断裂后无法归还出借人本金,此时,出借人是否可以向担保方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针对担保人的连带赔偿责任问题,实践中会有一定的争议,但是整体的原则就是:是否承担责任,就看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担保是否有效,就看主合同(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但是,此规定仅仅是讲明如果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法院应该受理,但是法院受理后,如何判决,并未有明确指明,因为具体还需要根据案情而定。

主合同有效,则担保合同有效

而对于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借贷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笔者认为,如果借贷双方合谋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责。如果主合同(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则有效,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就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总第181期)公布的吴国军诉陈晓富、王克祥等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二审案。在该案中,法院认定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合同进行了比较系统的阐释,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主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从合同(担保合同)本身无瑕疵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中的担保合同也属有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进行民间借贷时。往往由第三者提供担保,且多为连带保证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这是降低贷款风险的一种办法。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应当推定为充分了解行为的后果。

该案例是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的充分阐释,被列入了最高院公报,具有一定的参考性,特别是对当下P2P平台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案件的办理有着极具价值的参考意义。

但是,借贷合同本身的效力性要如何区分,该公报案例并没有做重点阐释。因为在民间借贷型非法集资案件中,并不是所有的民间借贷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其是否有效,关键看起是否符合《合同法》第52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民间借贷型非法集资案件,最有可能涉嫌无效的情形就是第二条和第三条。)


综上,对于担保人责任承担问题,主要看主合同也就是借贷合同的有效性。而观察主合同的有效性,主要看其是否违反《合同法》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而此处的重点,就是看借贷合同双方是否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以问题的关键又落到了出借人本身是否具有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故意上,而对这个人问题的观察,又与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吸存和集资诈骗)本身的构成要件息息相关。

(本文是作者针对相关事实进行的法律分析,以求对司法实践作出有益的贡献。未经作者本人曾杰许可,严禁转载,欢迎点赞,留言,私信。写于2018年10月25日)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


第4条,第5条,第8条!




夏爱军律师


骗阿骗,跑呀跑,溜呀溜,被后在偷笑,痛阿痛,苦呀苦,睡难睡,上当又上当,

吃了一亏又一亏 亏亏不休 上了一当又一当 当当上的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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