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编自导自演车祸,一男子骗保被逮捕! 2019

自编自导自演车祸,一男子骗保被逮捕! 2019/4/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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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秭归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保险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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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8年6月中旬,犯罪嫌疑人马某甲妻子向某驾驶一辆捷豹牌轿车在位于秭归县茅坪二圣路因操作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该捷豹轿车左前保险杠、大灯及引擎盖受损。因其无商业保险,无法取得商业保险赔偿,犯罪嫌疑人马某甲便联系其好友犯罪嫌疑人马某乙,要求利用马某乙本人的皮卡车

伪造交通事故获取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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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马某乙同意2018年6月23日下午16时许,犯罪嫌疑人马某甲、马某乙、何某某三人来到九里一家工厂院内,按事前协商由犯罪嫌疑人马某乙在犯罪嫌疑人马某甲指挥下,驾驶皮卡车倒车对事先停放好的捷豹轿车之前已受损的部位进行二次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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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犯罪嫌疑人马某乙、何某某分别作为皮卡车和捷豹牌轿车的驾驶员向公安交通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以犯罪嫌疑人马某乙驾驶皮卡倒车不慎撞到捷豹轿车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出险勘察现场并对两辆受损车辆进行理赔。后保险公司对皮卡进行鉴定,并支付了捷豹轿车及皮卡车的修理费、拖车费共计人民币33151元,致使被害单位保险公司损失33151元。立案后,被骗保险金已追回。经调查,犯罪嫌疑人马某甲、马某乙、何某某从中获利全部用于捷豹牌轿车及皮卡车的维修以及捷豹轿车的施救拖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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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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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情形,犯罪嫌疑人马某甲串通他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伪造交通事故现场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涉嫌保险诈骗罪,犯罪嫌疑人马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法,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逮捕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马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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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机动车辆保险诈骗案件呈数量增多、案值增大、手法多样化等趋势。车险骗保是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行为,骗赔行为导致保险公司成本的无端增加,最终还是由投保车主买单,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给投保车主造成了严重影响。希望广大车主提高法律意识,莫贪不义之财。同时,也呼吁全社会通过共同监督,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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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字 | 简 言

编 辑| 沐 雨

审 校| 简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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