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认定集体组织成员时不予认定随母亲落户的子女,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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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在认定组织成员的时候,不予以认定,随母亲落户的子女这样合理吗?

这种情况,如果落户的时候是合法的,那么这种情况之下是不合理的。

农村里面有很奇怪的各种现象出现,也受限于各种文化习俗的偏执的见解。会导致了农村里面一些随着母亲落户的子女得不到合法的权益保障。


这种做法本来就不合法的

在农村里面,在相关的法律里面,已经明确的提到男女平等。即使在我们出生选择户籍的时候,倒是可以随着母亲的户口落户到母亲的农村里面。

也可以随着父亲的户口落户到父亲的户籍里面。所以在最基本的保障法里面,是提供了公民享有相同的权利保障的一个最重要的基本条件

所以在农村里面,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出现这样的做法,不认定这个随着母亲落户到农村的户口子女的名额,这种做法我们认为基本是不合法的

在法律层面上面来说,已经通过合法的手续落户到这个地方里面,落户到农村集体里面的。就必须享有同等的公民权益。

所以这种情况不予以认定,是这个农村集体的成员,那么这种事情本身它就不合法。


如果不能够享受同等的权利和福利,可以起诉当地的村委

比如说当你的户口已经落户在这个农村里面,即使是随着母亲的户口落户。

你的孩子也能够享受同等的村集体成员的利益,比如说宅基地,再比如说,往后农村里面的土地分配。又或者说在农村里面遇上拆迁赔偿或者安置的问题。

当你这个户口能够合法的落户到农村里面的时候,就说明在国家机关单位里面,已经认定你为这个农村里面的合法成员。

所以这种情况之下,假如遇上了拆迁,遇上了各种分配,利益分配的时候没有你的份,这种情况之下是可以提起上诉的,甚至把这个村委告上法院告上法庭。


有很多事情它不是合不合理,首先在乎的是它是否合法。

对于农村里面很多事情来说,我们首先不要去追究它是否合理,首先要追根究底的去了解一下是否合法。

因为在农村里面有很多事情在情理上是说不过去的,但是在实际的法律当中,它是否合法,还有一定的追究或者考究。

就提主提出来这个问题,在农村里面有很多农村的农民或者老一辈的农民,他们认为这种是不合情理的。但是实际上它是符合法律的标准要求的,首先它是合法的。

所以这种情况之下,我们首先不要管它是否符合情理,是否符合法律,因为法律才是保障我们基本利益的有力武器而不是理!

所以针对于很多农村里面都会出现类似这样的问题,比如说女孩子就一定得出嫁,不能够留在农村里面。比如说出嫁的女孩子就一定得把这个户口搬迁出去,不能够回来农村里面盖房子,这种问题也是常见的。


农人莫小道


村委会在认定组织成员的时候,不予以认定,随母亲落户的子女这样合理吗?



首先纠正题主观点,村委会没有单独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必须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细则,要由设在村里的拆迁指挥部确定!

从总体上看,该问题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全国适用的统一法规,因此该难题就留给地方政府进行艺术性和智慧性处理,按照惯例,地方政府主要采取解决从实践来,各地主要按照 “民权民定、民事民管”原则,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也提出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

很多村民在拆迁时会经常在网上咨询,说问我户口已经迁回村里了,而且和家人在一个户口本,从户口本也分不出农民和非农,为啥不给我拆迁赔偿?其实是进入了一个误区,户口落在村里不是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天然理由,而针对此问题,《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专门指出,户口登记不作为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据,户口迁移与集体利益收益分配无关。

一般情况下,户口一直在农村并且没动过户口的,很显然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点毋庸置疑!争议最大的就是户口迁出又迁回的、入赘的男性和再婚随迁妇女及其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根据题主描述,该女性属于离婚后再婚,而且再嫁带有子女,这就涉及离婚妇女的随迁子女资格认定问题,前面说了户口不是认定的必然保障,那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首先分析再婚妇女的资格问题

(1)如果该妇女属于城市居民,很显然不能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如果该妇女是农民,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参与过拆迁分配,那就自然丧失再次拆迁分配的资格,不能多次享受!

(3)如果该妇女在原村没有参与拆迁分配,则可以获得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拆迁安置!

第二,分析随迁子女的资格认定问题

(1)如果随迁子女是城镇居民,不可以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如果随迁子女是农民,在原经济组织享受过拆迁分配或者还有承包地,不能被认定为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如果是农民且没有在原集体享受过拆迁分配也没有承包地,则可以被认定为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如果随迁子女年满18岁,则不能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除了上述情况,还要考虑随迁子女和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男性村民的子女数量!如果本村男性村民原有子女和离婚妇女随迁子女之和超过2人,随迁子女是否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要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认定!



 总之,问题不在于该妇女及随迁子女能否落户(落户肯定可以),而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毕竟涉及到随后的拆迁分配和土地分红难题,而国家也没有统一规定,所以严格认定没有坏处!另,建议各村在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最好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的时间有所限制,如离异需满3年等,防止假离婚骗取拆迁分红,这样看似不近人情,倒也是符合当前农村实情。


才华有限菇娘


村委会认定集体组织成员时不予认定随母亲落户的子女,合理吗?

农村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由村委会认定,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这项工作是一项非常细致的工作,既涉及到政策的相关规定,又涉及到每个村民的切身利益。如果多少有点偏差,就会给某些人,带来长远利益上的伤害,而且也不公平。因此,在开展这项工作之前,一定要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作好认定方案,并且要反复讨论,争取大多数人的意见。同时还要认真对照相关政策依据,切不可盲目行事。一旦认定完了,如果岀现不合理现象,再进行纠正,就更是困难。

关于子女户口随父随母的问题,按照过去的户口落户规定,子女随父随母都是合理的。但在确定农村经济组织成员时,这个是否合理,现在中央也没有具体的规定。根据试点村的经验,应该以现有户口为准是比较合理的。如果户口在这个村,就应当认定为这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不按照户口为准,那还会有什么能作为依据?

目前农村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究竟该怎么处理这些问题,各地政府部门都会有相关的政策。到时候参照执行就行了。据说这个相关政策,有可能由中央制定,真正实施这项工作时,也许政策就会岀台。目前还只是清产核资阶段,清产核资后还要进行核股,还要选举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离人员认定还有一定距离。农民朋友注意留心关注就行了。


沐浴祥光689


西门观点:应该合情但不一定合理。

村委会认定集体组织成员时不予认定随母亲罗湖的子女,合理吗?

根据这个描述,该母亲应该属于再婚嫁到该村的,而且带有子女。按说,出嫁到婆家,婆家村集体就应该接纳其户口,而且其子女户口也自然随母落户,这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

但其实村集体不是不认定其子女落户,主要是涉及到村里的土地以及其它分红和福利。就是说,如果答应子女与母亲一样落户,就会一下子进来两三个户口,参与集体分红和福利的人就多了两三个,其他村民肯定有意见。所以,村委会的做法至少是合情的。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应该看这个母亲以及她的子女在原村民小组就是她原来的的婆家还有没有土地,不过,以我的判断,这位母亲应该是离婚,承包地应该已经退会村集体。

其实,现在的村委会也不是不让该母亲子女随她落户,主要是涉及到以后分红和福利难题,不愿意她的子女也成为该集体组织成员。这的确是个难题,《土地承包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条文。

不过,我觉得她与其他村集体成员也差不多,其他村民的二十岁以下的子女应该都没有土地。按说,如果她是离婚再嫁,她的子女的权利应该在婆家也就是其父亲的村里,这个村集体不接受虽然合情,但不合理。你只接受母亲的户口,却不接受她孩子的户口,你让她孩子户口往哪里上?

谢谢您的关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门白甫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及子女享有与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权益。


自由飞翔237684377


希望村规民约建立在法律基础上,不能欺凌法律之上


手机用户51173775342


母是原村村民吗?


老牛给你们


他们有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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