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超時了怎麼辦?

沈庭呂


對於這個問題在現實生活當中確實是經常存在,特別是對於很多普通公眾,對於訴訟時效的認識並不是很清楚,或者根本就不知道還有訴訟時效這一說,所以往往錯失了很多勝訴的希望。那麼訴訟時效,一旦過期,真的就一點希望沒有了嗎?我們說也不一定,還可以通過一些方法進行補救,但是這也需要看對方的態度,或者對方是否能夠配合?

舉個簡單的例子,假如是一個普通的債務糾紛,一般訴訟時效的期限是三年。假如從訴訟時效起算之日起三年之內你都沒有跟債務人進行聯繫,也沒有進行催債,也沒有起訴,那麼過了三年之後,很有可能就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此時如果你再去起訴,如果對方比較懂法律的話,他完全可以以訴訟時效過期的理由進行抗辯,一旦這樣抗辯,即使你的證據再充分,也會喪失勝訴權,也就是說這個官司肯定是敗訴的。

所以這時候有一種方法可以補救,就是你儘快聯繫債務人,比如可以通過電話,微信,或者其他方式來進行催債,如果此時對方又重新承諾你什麼之日前還款,那麼等於你們雙方又重新達成了一個還款協議。此時訴訟時效將重新起算。

但是假如對方很狡猾,或者明白你的意圖,那麼對方有可能不理你,或者直接說你去起訴我吧!或者依然是拒絕還款,沒有與你重新達成協議,那麼你有可能無法重新起算訴訟時效, 如果是這種情況,你依然是可以向法院起訴的,因為法官是不會主動審理訴訟時效是否過期的,但是如果對方提出了主張,你只能就是敗訴了。

所以任何一個案件,當你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而又無法與對方達成協商的時候,應當儘快通過訴訟的程序解決,否則當你想通過法院解決的時候,往往已經是為時已晚!拖著絕對不是一個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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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超了的確是經常遇到的問題。

1、有的案件表面上是超過了,實際上存在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當事人可以繼續行使權力。

訴訟時效的中止,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一般是因為不可抗力(如當地發生洪水,政府權力組織救災法院不辦公)和其他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的客觀情況造成的。訴訟時效一旦中止,會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 待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失後,時效仍然繼續進行。

訴訟時效的中斷髮生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的任意時點,一般是因為提起訴訟、主張權利、(被告)承諾履行義務等情形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後,已經經過的時效歸零,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 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如果存在這種情形,則訴訟時效會向後順延。

2、雖然訴訟時效過了,如果對方當事人承諾履行,或者不行使抗辯權,則本方仍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例如在一些人多的場合,對方不好意思拒絕還款,可以把同意還錢的話錄下來)。

3、雖然訴訟時效過了,如果對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經公告送達傳票不到庭,法庭會缺席判決,在對方當事人不到庭的情況下,法官不會主動審查訴訟時效,這種情形對於本方當事人也是有利的。在這種情況下,對方不到庭反而是好事情。

4、有些案件,表面上訴訟時效過了,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其訴訟時效起算點有其特殊性,依法計算的時效並沒有超過。例如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一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被侵害時起算。某甲2019年1月2日交通肇事將乙撞傷,1月20日交警做出責任認定,6月3日辦理出院手續,7月5日拿到傷殘鑑定報告,那麼這個案件的訴訟時效應當從7月6日開始計算一年。

所以說,訴訟時效過了,當事人暫時不要輕言放棄,分析一下是否存在以上可以繼續主張權力的幾種情形,以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附錄:

《民法總則》

第194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19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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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則成為自然債務。

但是,雖然已過了訴訟時效,但是債權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是當事人享有的抗辯權,若當事人在訴訟中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所以,若是訴訟中,債務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包括當事人未到庭,缺席審理),證據充足情況下,仍然有可能勝訴。

根據最高院觀點,在超過訴訟時效後,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重新進行確認,則意味著當事人放棄訴訟時效的抗辯權。債務人與債權人重新達成還款協議,或在債權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意味著債務人放棄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而產生的抗辯權。


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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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的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未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予以保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一般而言,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

1、一般來說,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是導致有可能喪失勝訴權,但是這個並不影響法院對該案件的立案受理。若對方當事人沒有援引訴訟時效作為抗辯的話,法院是不會主動適用的。

案件經法院受理後,對方當事人可能會援引訴訟時效進行抗辯,如果法院查明沒有存在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等情形,是會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如果法院查明存在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情形的,則會繼續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繼續審理,並依據案件事實和證據作出公平的裁判。

所以建議當事人應及時蒐集發生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證據,以便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如果無法找到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證據,也不管對方當事人是否意識到已經過了訴訟時效,雙方當事人可以心平氣和地進行友好協商,私下解決糾紛,爭取直接當天、當場履行各自權利與義務。

3、雙方當事人亦可在協商的過程中,若另外達成新的協議,雙方當事人即按照新的協議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訴訟時效得以重新計算。若對方當事人依然不履行,我方當事人則可以依據新的協議及相關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相應的義務。

總而言之,各位權利人務必重視訴訟時效問題,必要時可採用一些手段使訴訟時效得以延續。

希望以上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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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意思是,過了時間這個國家就沒有了法律來主持公平公正和道德的天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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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超時應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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