宴會上喝酒死亡,家屬向主人索賠又向同桌沒喝酒者索賠,合理嗎?

俗話說無酒不成宴。逢年過節、娶妻生子、公司聚餐、朋友聚會都少不了喝酒,推杯換盞把酒言歡,在酒精的作用下,人們的情感得到了宣洩,可是,一旦把握不好度,喝酒誤事樂極生悲的事情也縷縷上演。

飲酒喝死人,一般都會追究組織者和同桌飲酒者的責任,因此朋友反目、親人成仇,令人感慨萬千。

宴會上喝酒死亡,家屬向主人索賠又向同桌沒喝酒者索賠,合理嗎?

那麼問題來了,一人在宴會上喝酒死亡,其家屬向宴會組織者索賠幾十萬,還向同桌沒喝酒的人提出了索賠要求,法律會支持嗎?

舉辦酒宴的主人擔責無可厚非,同桌者是否應該賠償主要看是否存在過錯,是否盡到了義務。

宴會上喝酒死亡,家屬向主人索賠又向同桌沒喝酒者索賠,合理嗎?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先分享一個最近從網上看到的例子。

南京男子老張在年會上過量飲酒回到工作所在地後死亡。作為年會的組織者,公司需要擔責,最後賠償了死者家屬56萬元。但是,死者家屬仍不滿意,其家屬向坐在同一桌卻沒喝酒的同事黃某索賠20萬。老張家屬這是得寸進尺啊,有了公司賠償還不滿意,還得把其他人拉進來,真的是認錢不認人!最終,法院認定,老張系過量飲酒導致死亡,本人應該承擔主要責任。黃某當天沒有喝酒,且因要工作而提前離開,沒有勸酒的行為,黃某對此沒有過錯,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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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黃某雖然和老張同桌,但並未喝酒,且不存在勸酒行為,而中途離開也就不可能預見到老張喝醉酒的後果,更沒有將其送回去的義務。所以,黃某無需為老張的死擔責。

回到問題,同桌沒有飲酒的人只要不存在惡意勸酒的行為,那麼無需擔責。正常情況下,不喝酒的人也不可能去勸別人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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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宴主人作為喝酒行為的召集者,多少都會擔責的。而其他同桌飲酒者是否應承擔責任,主要看以下幾點:

第一,同桌飲酒者在喝酒過程中是否存在強迫性的勸酒行為。例如:“感情深一口悶,感情淺舔一舔”、“不喝就是看不起”等言語刺激行為。或者明知對方已經喝高了,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第二,同桌飲酒者知道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喝酒也需擔責,例如在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不宜喝酒、對酒精過敏、存在其他飲酒誘發疾病、吃了頭孢類藥物等情況下勸其喝酒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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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同桌飲酒者在對方喝醉後,沒有盡到照顧義務也需擔責。例如沒有將醉酒者安全送回家或醫院,放任其發生意外最終導致死亡的行為。

相關事例:【五人一起喝酒一人死亡,四陪客被判賠9.5萬元】在這起案例中,最後以“過失照顧不周,未盡到注意義務”責令4名陪客賠償死者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共計9.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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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同桌飲酒者知道對方已經喝醉酒卻要駕車沒有及時勸阻,最終導致發生車禍的情況下,也需擔責。

相關事例:【男子酒駕死亡,7個朋友賠付26萬】在這起案例中,由於7人沒盡到照顧護送的義務,也沒有勸阻、制止死者駕車,導致了損害後果的產生,因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雖然死者承擔主要責任,但最後法院判決7名被告承擔30%的責任,計2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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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總結一下就是,大家都喝酒了也互相勸酒了,事後各自離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人發生意外致死,同桌飲酒者多少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這樣看起來,同桌喝酒的風險還是很大的。

按理說死者自己責任最大,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連自己能喝多少酒都不清楚,死了就要找人賠償,顯然很難讓人接受。

宴會上喝酒死亡,家屬向主人索賠又向同桌沒喝酒者索賠,合理嗎?

《侵權責任法》規定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換言之,在同桌飲酒這件事上,參與者就算無責也要分擔損失。

從以往的案例判罰中可以看出,由於及時提醒之類的行為很難在事後拿出有效證據,所以,最終讓同飲者出錢幾乎佔了大多數情況。不過,只要沒有明顯過錯,只會要求出於人道主義給付慰問金,金額不會太大。

那麼,如果在喝酒之前簽訂所謂的“共同飲酒免責責任書”是否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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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不出事沒問題,如果出事兒,這紙“免責責任書”是無效的。

可見,最好的辦法就是文明飲酒或者最好不要主動邀請那些不知道深淺的人一起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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