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有一本青浦檢察人制作的法治教科書——入選“全國刑罰執行監督百例精品案例”

案例是最好的法治教科書

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評選出了“全國刑罰執行檢察百例精品案件”。據悉,此次全國各地共報送了441件自2013年1月1日以來辦理的刑罰執行監督案件,上海市共4例入選,其中兩例是青浦區檢察院的兩位檢察官所辦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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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一本青浦检察人制作的法治教科书——入选“全国刑罚执行监督百例精品案例”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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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陳某財產刑執行監督案——對人民法院財產刑執行活動的監督

承辦人: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周紅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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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罪犯方某假釋監督案——對監獄提請假釋不當的監督

承辦人:上海市軍天湖農場區人民檢察院 蔣雲飛* 王君

(*此案例是青浦區檢察院檢察官蔣雲飛派駐農場院時辦理的一起案件)

這起監督案的線索是如何被發現的呢?

罪犯方某於2012年11月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服刑期間,方某表現良好、具備社區矯正條件,上海市某監獄擬提請法院決定對其假釋,並於2014年9月就罪犯方某提請假釋案徵求檢察機關意見。

然而,承辦檢察官依法對提請材料審查後發現,證明罪犯方某是否具備社區矯正條件的關鍵證據材料——“社區矯正評估意見書”可能涉嫌證明材料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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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評估意見書應當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然而,該意見書的落款和公章卻為該機關的一個內設機構。

到底是該縣社區矯正工作尚不規範還是另有其他性質更嚴重的原因?

來看看承辦檢察官是如何開展調查的~

承辦檢察官查閱了該監獄其他同戶籍罪犯的檔案,發現同時期同一個列管地的其他兩份“社區矯正評估意見書”均經由村委會、司法所、司法局三級審批後由縣司法局出具,而罪犯方某的評估意見無審批程序,且由縣司法局的一個內設機構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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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查實情況,承辦檢察官直接向該縣司法局核實情況,調查該份“社區矯正評估意見書”出具的真實情況。

該局分管副局長證實,該局出具的調查評估證明材料均經三級審批後以縣司法局名義出具、加蓋司法局公章,且均由其本人審批並簽名;其從未審批過罪犯方某的調查評估材料,可能存在內部人員違法違規的情況。

承辦檢察官立即向該縣司法局和檢察院移送相關材料,併發函建議其就本案中是否存在公職人員與罪犯家屬相勾結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等開展進一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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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確認“社區矯正評估意見書”的真實性之後,

承辦檢察官向監獄發出《檢察意見書》,指出罪犯方某不符合假釋的條件。

同年9月29日,監獄書面回覆採納檢察監督意見,不再啟動對罪犯方某提請假釋。

承辦檢察官通過細緻觀察,仔細求證,成功防止了一起錯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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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執行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執行情況進行的法律監督。

包括對人民法院、公安、監獄等機關執行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否合法實行的監督。依照法律規定,刑罰執行監督的內容包括對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主刑執行和對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附加刑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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