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應如何認定?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是不可原諒的,不僅是沒有擔當沒有責任感的表現,極端情況下,延誤了傷者搶救時機更會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然而,法律上的肇事逃逸究竟是如何認定的呢?我們通過京師分享的案例一則瞭解一下。

肇事逃逸應如何認定?

案情回顧:

某天晚上,李某駕駛一輛轎車行駛在馬路上,不巧卻與陳某停放在路邊的貨車發生了追尾,由於速度較快,造成李某的兩名同車乘車人受傷,車輛也損壞。李某慌不擇路,卻也想著救人要緊,趕忙將兩人送到醫院,而李某隨即便駕車離開。次日,交警大隊詢問了劉某,但等公安機關通知時卻又不知所蹤了。

後經事故責任認定,李某對事故負主要責任,陳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肇事逃逸應如何認定?

辦案結果:

後檢察機關以交通肇事罪對李某提起公訴。李某到案後,委託了律問問的專業律師為其辯護,律師在瞭解了案件詳情後認為:李某積極救助傷者,主動接受交警大隊的詢問,且該案定性前,究竟是被追究刑事責任還是民事責任,李某主觀上並不之情,不應該構成交通肇事罪。

通過法庭上的據理力爭,最終法院判決李某無罪。

肇事逃逸應如何認定?

案件解析: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應當以不救助被害者為核心理解和認定逃逸。刑法將“交通肇事逃逸”設置為加重處罰條款,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犯罪後逃避法律責任是人之本能,除非是在看管所脫逃,任何國家的刑法都不會以單純的逃避法律責任對犯罪人加重處罰。一方面,從法益保護角度而言,出現交通肇事時,肇事者逃逸會使事故傷者得不到及時的救助而造成嚴重後果,立法者希望以此規定促使行為人及時履行救助義務。

片面的將交通肇事逃逸理解為逃避法律追究違反了罪責均衡的原則。就本案來說,李某在案發後主動將傷者送至醫院,防止了事故危害結果的擴大化,並在案發後第二天接受交警大隊的詢問,沒有逃跑行為,保障了事故順利調查,沒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如若認定了交通肇事逃逸就較之交通肇事後行為人無視傷者的傷情逃跑,會對被害人的法益造成進一步的侵害,而且逃逸行為也會對事故的調查、刑事案件的偵查增加困難和難度的交通肇事逃逸,如若二者行為均按逃避法律追究定性交通肇事逃逸的話,那麼二者在量刑上沒有任何差異,這樣顯然違背了罪責均衡原則,進而也與立法者的本意相悖。

看到這裡,想必您也明白了,逃逸的標準究竟為何,一刀切的認定為逃逸,只會對法律權威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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