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应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是不可原谅的,不仅是没有担当没有责任感的表现,极端情况下,延误了伤者抢救时机更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然而,法律上的肇事逃逸究竟是如何认定的呢?我们通过京师分享的案例一则了解一下。

肇事逃逸应如何认定?

案情回顾:

某天晚上,李某驾驶一辆轿车行驶在马路上,不巧却与陈某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发生了追尾,由于速度较快,造成李某的两名同车乘车人受伤,车辆也损坏。李某慌不择路,却也想着救人要紧,赶忙将两人送到医院,而李某随即便驾车离开。次日,交警大队询问了刘某,但等公安机关通知时却又不知所踪了。

后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肇事逃逸应如何认定?

办案结果:

后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李某到案后,委托了律问问的专业律师为其辩护,律师在了解了案件详情后认为:李某积极救助伤者,主动接受交警大队的询问,且该案定性前,究竟是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李某主观上并不之情,不应该构成交通肇事罪。

通过法庭上的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无罪。

肇事逃逸应如何认定?

案件解析: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刑法将“交通肇事逃逸”设置为加重处罚条款,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犯罪后逃避法律责任是人之本能,除非是在看管所脱逃,任何国家的刑法都不会以单纯的逃避法律责任对犯罪人加重处罚。一方面,从法益保护角度而言,出现交通肇事时,肇事者逃逸会使事故伤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造成严重后果,立法者希望以此规定促使行为人及时履行救助义务。

片面的将交通肇事逃逸理解为逃避法律追究违反了罪责均衡的原则。就本案来说,李某在案发后主动将伤者送至医院,防止了事故危害结果的扩大化,并在案发后第二天接受交警大队的询问,没有逃跑行为,保障了事故顺利调查,没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如若认定了交通肇事逃逸就较之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无视伤者的伤情逃跑,会对被害人的法益造成进一步的侵害,而且逃逸行为也会对事故的调查、刑事案件的侦查增加困难和难度的交通肇事逃逸,如若二者行为均按逃避法律追究定性交通肇事逃逸的话,那么二者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差异,这样显然违背了罪责均衡原则,进而也与立法者的本意相悖。

看到这里,想必您也明白了,逃逸的标准究竟为何,一刀切的认定为逃逸,只会对法律权威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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