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攀爬摔成残疾,家属以防盗窗不结实为由索赔,业主该不该赔?

魏晋美人


业主没有赔偿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的认定有两个基本原则,即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对于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所以对于护栏造成的损害适用过错责任。而结合本案的情形来看,小偷的受伤虽然与防盗护栏的质量有因果关系,但房主在本次事件中并无过错,因为安装护栏并非房主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防盗,而不是让别人攀爬,至于防盗护栏的材质和质量也是房主自由选择,小偷的攀爬本身就应该意识到其行为的危险性,而这一行为已经明显超过了房主可预见的范围,正所谓法律不强人所难,房主并无过错,也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童斌律师


业主要赔,赔他两耳光。

这种小偷一看就是惯偷,而且家人支持他偷,如果不支持怎么脸皮这么厚,居然还有脸要业主赔钱?我看把他们家人彻底查一查,看看他们家人是不是团伙,如果是就一网打尽,不留后患。

我是被小偷玩了一把,把我气的!我买了一辆旧电动车,还没骑半年,每天晚上锁在楼下面,有一天我准备骑车去买东西,我插上钥匙打火,怎么没电源?我前两天刚充满电呀!结果我感觉座垫有点松,我下车把座垫翻起来看,里面电瓶一个都没了,气的我骂了一通街。有一个中年男人说他也被偷了,还给我拿了只烟抽,过一会一个老头骑辆三轮车过来问我电动车外壳卖不卖?我心想如果去卖电瓶要一千多,还不如重新去买辆好的,最后我一百块钱就把外壳卖给他了。结果过了半天邻居告诉我那两爷子就是偷我电瓶车的小偷,我现在反应过来已经没办法了,这两爷子唱双簧把我唱懵了。把我气的!

这本案小偷怎么没被摔死?自己捡了条命,等他伤养好了也要把他抓起来,判他一年半载的,让他反省反省。



同一个天空Mo


大家可能不知道小偷的家属索赔了多少钱,整整67万!平常人看到小偷正在偷东西,喊一句“抓小偷”不是很正常的事情吗?小偷因此被吓到,摔成残疾,家属却要求天价赔偿?这样的事情不仅道德不会允许,法律也不会支持!

2010年9月4日凌晨,宁波市民老李在睡梦中听到家中有异声,惊醒后便在家中检查。不料家中已经遭到小偷洗劫,老李觉得小偷可能还未走远,就去推开窗观望,果然看见一个年轻人蹲在7楼与6楼间的雨棚上。


出于本能李先生大喊一声“小偷!”,小偷惊慌失措之下,失足掉落并当场死亡。公安机关赶到后调查,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但是奇葩的是小偷的家属却将李先生告上法庭并索赔67万,认为李先生对进入家中的小偷应负有保障安全的责任。

那么从法理上来说,老李的这一声大喊,对小偷之死有没有责任呢?

可能很多人会觉得,如果不是老李的这一声大叫,小偷也就不会被吓到失足坠落。犯罪事实的构成首先要有危害行为,而老李并没有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从常理来推断,喊叫对小偷也并不构成直接威胁,所以即使小偷坠楼形成了危害结果,这也只能算是一个意外事件。


此前也曾经发生过一起老汉“狮子吼”吓死小偷的案例。在该案中,业主吴老汉听到家中阳台有异动,一上阳台,果然发现有一双手抓着自家的阳台栏杆,老汉当即大喊:“有贼!抓小偷!”老汉一喊便将小偷喊慌神了,从五楼阳台摔下,当场死亡。

警方赶到现场后,以事故死亡对案件定了性,免除老汉的刑事责任。但小偷家属却以吴老汉练过狮吼功却对在阳台栏杆上的人大吼造成其因惊吓坠楼身亡为由要求老汉赔偿。而法院调查也证实了吴老汉确用了狮吼功,相距200米的居民都被惊醒,但鉴于老汉出于情况紧急与自卫,因此法院判定老汉仅赔偿2000元。


从以上两个案例均可看出,小偷在盗窃中出现的坠楼意外,还是要从业主有没有进行危害行为有关,如果业主只是喊叫和追逐,还是防盗网本身不结实,这都不属于危害行为。但是如果业主将悬挂在栏杆上的小偷打下去,让小偷招架不住失手坠楼,那么这时候业主就要负故意杀人或者过失杀人罪了。

法律上也明确规定酒店、商场等公共场所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失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但入户盗窃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住宅权,且易进一步引起抢劫、杀人等恶性刑事事件,严重危及公民人身与生命安全。因此业主对小偷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小偷家属亦无权向业主索要赔偿。所以最终法院并未同意小偷家属的诉求,认定李先生无需赔偿与担责。


况且要不是小偷做贼心虚,又怎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呢?小偷偷东西本来就是一个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作为一个具有正义感的公民,喊上一句抓小偷是再正义不过的事情,又怎么能要求这样的人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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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故事汇


如果这个小偷索赔成功了,我马上辞职,专职干小偷去!!

我不好好偷东西,专职讹受害人!

受害人家里,有狗,被狗咬了,好啊,赔偿!!

爬受害人家窗户,摔了,好啊,赔偿!!

在受害人家里,被受害人打了,好啊,赔偿!!

在受害人家里,被受害人抓了,好啊!把我吓到了,赔偿!!

实在不行,受害人家里,有电吧,好啊,把我电了,赔偿!!

如果受害人全家,都害怕赔偿了,我如入无人之境,在受害人家里,翻箱倒柜的找东西,好啊!把我累着了!赔偿!!

如果受害人害怕了,给我预备好财务,让我舒舒服服的拿着了!!那我就不是盗窃了!!

如此良好的偷盗环境,全世界也找不着啊!!如果这种情况下,还不去当小偷,我就是缺心眼啊!我都对不起法官大人的“栽培”!!对不起法官大人创造的良好环境!!

呼吁大家一起来吧!!


立志八戒


业主该赔。理由如下:

业主装防盗网,顾名思义是为了防盗防小偷的,业主完全预见到小偷有可能通过防盗网攀爬进室,这个防盗网,说白了就是为小偷准备的,所以,装防盗网就应该往结实里去做,让小偷踩着牢靠,抓着不晃,拆着费事,这才是对自己对他人负责任,事实上这个防盗网却是一个豆腐渣工程,小偷那溜轻溜细的小身板一抓一晃一踩,哗啦了,你说你装这防盗网干啥用,这糊弄自己也糊弄他人,还有碍市容观瞻,所以,业主有责任;

第二,马上315了,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法,对这们的达不到质量要求豆腐渣产品,商家和生产商都有责任,所以,安装防盗网的那个小作坊,要对业主负责。

第三,生产防盗网原材料的厂家,你生产的钢管,是否达到了产品质量标准?我表示怀疑,安装防盗网的小作坊可以继续追诉;

第四,小偷是一个死不改悔的行业,是看守所里的惯犯。现在小偷在外面遛街串巷生意很难做,烤地瓜的都挂个二维码。他们会调整作案目标,专盯着这些防盗网不结实的人家,容易进去,摔下来还可以索赔。所以,无论你是为自己还是为小偷负责,都一定要安装一套结实牢靠的防盗网。

以上所言,是纯因果分析,只是,咱们的法律是讲是非的,在错误的基础上,分析得再对,结果也是错误的。

所以,正确的结论是,小偷入室盗窃,因防盗网不结实摔死摔残,均以倒霉论处。想拿任何伤残补偿,都是白日梦。

敬告梁上君:执业有风险,入行请谨慎。


潘卫霞律师


我也曾看过这样一个新闻,就是说一个小偷爬墙去偷一家人的东西,因为这家主人去澳洲旅游了,留下看护院子的两条狼狗,小偷爬过墙之后,被两条狼狗咬死了,小偷被咬死之后,小偷的家属把狗主人告上了法庭,理由就是,狗的主人没有管好自己家里的狼狗,没有拴上绳子,导致他们家里的小偷被狼狗咬死,然后法官根据养狗管理条例,判处狼狗的主人赔偿小偷家属6万元,这算不算是一个奇葩的判决?当然的主人肯定也是大户人家,区区6万块钱,拿他来说也不是什么,狗主人同情这个小偷家属(因为当时这个小偷的老婆正在坐月子),这个本质来上,人家的狼狗在自己的院子里面,你小偷爬想去人家家里偷东西被狗咬死了,凭什么要让人家赔偿?难道非得要给小偷这种职业评优评先吗?小偷半夜三更加班加点,难道也算是敬业爱岗吗?小偷在作案过程中不幸身亡,值得人们同情吗?


懿仙剑


大概1991年夏天我和一位同事出差到南昌,住四楼宾馆房间,三张单人床,窗下有一个水泥雨搭,还有几块西瓜皮在雨搭上。晚上我靠窗户睡觉,同事睡在最外面,中间床空着放我们的衣服和钱包(还有砖头那种大哥大)。大概临晨两三点钟同事被蚊子咬醒,站起顺着房间微弱的夜灯,看到我的床边躺着个人,而床上我正在睡觉。他感觉不妙操起化妆登举过头顶,大喊一声“干什么的?,我被惊醒,看到身边一个人纵身站起跨到窗台跃身跳走。这时我才看清同事高举的凳子,才意识到来小偷了。我们马上开灯,清点了物品都在,没有发现丢失东西才放心。这时我才猛然感觉,好像刚才小偷跳走的时候听到了一声闷响,他会不会摔死?同事说肯定不会,顺着雨搭跑了。我走到窗台向下望去,感觉有个小黑影躺在地下。我俩赶快给宾馆打电话,简单告知情况,他们去看了,说是有个人摔死了已经报警。这一晚上我俩不知道怎么过的很忐忑,警察一会儿来询问笔录,一会儿介绍死人的情况,警察说这个人一身名牌衣服,带的的表都值几万块,腰里还有一把匕首,应该是惯犯,警察分析应该踩着西瓜皮滑下去。还说幸运,万一他拿刀对你们就麻烦了。这是我俩一生都难忘的事情,以后也没有什么麻烦事情发生。


漫游62


又一个小偷死后家属找理由索赔的案例,而且这次理由明确,直接以防盗窗不结实为由向屋主索赔,假如照这种思维逻辑,是不是防盗窗过于结实,小偷打不开,同样要告屋主不能配合小偷偷东西呀?真不明白这种人拿“我死我有理”向正义方索赔,他们的勇气何在?脸面何在?


记得二十年前,谁家要是出了违法犯罪的,在左邻右舍面前是感觉抬不起头的,哪怕只是小偷小摸的,都会感觉到羞耻,更不用说去替违法犯罪的家人去向被害方索要赔偿,哪怕是人死了也没有因此当理由去要求赔偿的!



小偷爬楼盗窃摔死从下面几点看纯属咎由自取,第一,没有任何人请他去偷,完全是他自己的决定。第二,明知道爬楼有危险,还去爬,自己作死怎能去怨别人?第三,防盗窗结实与不结实也不是给他爬的,他摔下去却怪防盗窗,去告防盗窗还不如告生他养他的人,为什么没教育好去做了小偷?第四,虽然没有最终达到偷盗目的,但爬窗也属于偷盗的一种过程,在违法过程中导致伤亡,更没有丝毫理由去向他人索赔。


呼吁法律对于此类诉讼直接给予驳回,不予立案,假如这种违法者一方“我死我有理”的索赔给予认可,只会更增加违法者的嚣张气焰,也会让社会正义受到极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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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我小时候村里有个恶人,四十多岁了才讨到老婆,快五十岁才得子。谁知他得的儿子稍大一些后继承了父业,泯顽不化,无恶不作。八十年代初,在一次月黑风高之夜,这厮潜入到村里的180Km变压器房,用自制的一个什么东西去戳变压器的连接猴头,大概是操作不当,当即就被高压电给烧焦了。快七十岁了的老恶人,面对丧子之痛也是老泪纵横。面对死尸,那当时也有人出点子,是不是找供电局要点安葬费,一辈子都被人们厌恶的的近七十岁的糟老头,此时说:这是对我的报应,这是上苍不让恶人有传承人,算了吧,不讨没趣了。一个七十岁的恶人,老了尚且也有良心发现。这厮沒摔死,捡到命了倒还去要人家赔钱,世间恐怕这也没有比这厮更厚颜无耻的了!


古董阿福


当今社会,有不少怪现象:昆山反杀案一开始不定性为正当防卫;阻止犯罪分子强奸妇女踢伤嫌疑犯要被刑事拘留十五天;女性被强奸因为“不配合”导致强奸犯性器官受伤要负刑事责任;小偷被受害人打伤受害人得给小偷治伤看病;而今小偷爬窗偷盗防盗窗不结实被摔伤又要起诉业主……哈哈哈……

法律的性质在于维护正义与公平,维护公民的权益,在于惩恶扬善!而上述现象感觉是为犯罪分子维权!

一个社会,如果正当防卫不被认可与保护,恶涨善落!社会价值观就会偏离正确方向!也就不会有现在的“扫黑除恶”!

尽管说有些情况公安机关及检察院等需要对案件进行侦察与取证,但是一定要亮明态度!不放过任何一个以身试法的犯罪分子,也不会冤枉每一个见义勇为的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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