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縣檢察院辦理的一案件入選全國檢察機關打擊侵犯消費者權益犯罪典型案例

霍邱縣檢察院辦理的一案件入選全國檢察機關打擊侵犯消費者權益犯罪典型案例

2018年,全國檢察機關高度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堅決按照黨中央統一部署,嚴格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四個最嚴”要求,順應人民群眾新要求和新期待,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辦理了一大批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很好的案件。

這八起案例就是檢察機關充分行使批捕、起訴、立案監督、抗訴、提起公益訴訟、檢察建議等諸多檢察職責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縮影,涵蓋了從糧食、畜禽、水產、奶粉到藥品等與消費者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領域,體現了檢察機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全方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堅定決心。

由霍邱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王某團、張某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入選八起典型案例。


霍邱縣檢察院辦理的一案件入選全國檢察機關打擊侵犯消費者權益犯罪典型案例


霍邱縣院入選案例

安徽王其團、張家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王其團、張家強租借安徽富利達鞋業有限公司閒置房屋,夥同餘某全、沈某付等人販購生豬。在給生豬注射藥物並注水後,王其團等人將生豬送往永康肉類公司屠宰,後將豬肉批發給當地屠戶銷售。霍邱縣畜牧局得到線索後,於2016年9月9日晚,聯合市場監督局、公安局對涉案窩點布控檢查,涉案人逃離現場,現場查獲生豬29頭、鹽酸異丙嗪7支、無名藥水1瓶、注射器3支、鐵鉤、鐵錘、水管等作案工具,以及貨車1輛、三輪車1輛。經檢驗,在無標籤藥物及豬尿液中檢出腎上腺素,但是豬肉、豬肝中是否含有腎上腺素未作結論。霍邱縣畜牧局向公安機關移送該案,公安機關以送檢樣品豬肉、豬肝中未檢出有毒、有害物質為由拒絕受案。

【訴訟過程】

霍邱縣檢察院獲悉公安機關不立案後,兩次召開聯席會議,並至有辦理此類案件經驗的山東省曹縣檢察院學習。曹縣檢察院解決該難題的依據是山東省高級法院、山東省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座談會紀要》第二條第(二)款,“在辦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中,凡有充分證據證明在食品中摻入、使用、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不需要再對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質進行檢驗鑑定”,這為霍邱注藥注水豬肉案提供了有益借鑑。2017年2月23日,霍邱縣檢察院向縣畜牧局發出《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2月28日,霍邱縣公安局決定對該案立案偵查。5月12日,被告人王其團、張家強被依法批准逮捕。2018年1月3日,該案提起公訴,霍邱縣法院於同年5月17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其團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張家強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查扣在案豬肉4780公斤予以沒收、銷燬。判決後,二人認罪服判,均未上訴。

【評析】

本案入選了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監管十大典型案例,也是安徽省內首例在生豬體內注射有毒有害藥品案件。其典型意義在於:

一是對辦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類似案件有一定的示範作用。本案中,公安機關最初以送檢的豬肉、豬肝中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沒有鑑定意見為由拒絕受案,認為現有證據達不到立案標準。霍邱縣檢察院瞭解到山東省曹縣檢察院辦理過類似案件後,便聯繫前往學習調研。通過借鑑外地辦理類似案件的成功經驗,解決了本案中行政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認識分歧的問題,確保案件的順利查辦。

二是檢察機關主動作為,多方協調,形成打擊合力。霍邱縣檢察院提前介入,兩次召開案件聯席會議,對案件中的法律適用難點、焦點問題,證據採信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協調案件線索移送,引導偵查機關收集證據,依法監督公安機關立案。該院還結合當地實際,牽頭公安、食藥監、農委等職能部門組織開展專項活動,形成了嚴厲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服務保障人民健康方面的工作合力,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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