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强制性条文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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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材料、器材

2.2.1 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

2 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3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

4 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5 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

6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

7 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

3.1 一般规定

3.1.3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3.1.5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3.2 手提式灭火器的安装设置

3.2.2 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

4.1 一般规定

4.1.1 灭火器安装设置后,必须进行配置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4.2 配置验收

4.2.1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

4.2.2 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4.2.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

4.2.4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

5.3 送修

表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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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报废

5.4.1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 酸碱型灭火器;

2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 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5.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5.4.3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表5.4.3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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