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力維權小知識,面對惡意欠薪、勞動賠償不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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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普遍處於維權的弱勢地位,雖然維權意識日益提高,但缺乏相應的維權法律知識。一些用人單位缺乏基本的內部規範,主要體現在不繳納社會保險,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支付加班工資,不安排年休假等方面。勞動者瞭解些維權常識,出現勞動糾紛時就可以爭取多些主動。為此,小編整理了一些實用的小知識,希望對廣大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時有些幫助。

一、維權應準備什麼?

維權事先應做的準備:

1、提高自身素質,學法懂法用法。增強法制觀念,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利益,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一旦發生爭議糾紛,要及時請工會維權或者聘請律師代理,尋求法律援助。

2、注意收集與勞動關係相關的證據要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勞動者平時一定要注意固定和保存相關證據,如勞動合同、工作證(工卡、廠牌、出入證等)、工資條、保險記錄、工作證明如考勤表或簽到表、派工單、工作安排、開會通知、報銷單據,單位的書面解除勞動關係通知、談話記錄、證人證言、公司發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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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瞭解維權有哪些方式?

1、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爭取達成和解。

2、勞動者可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會組織等申請調解。

3、勞動者也可以不經過協商與調解程序,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但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申請,逾期將不予受理。

4、向法院起訴。如不服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可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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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哪些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9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

10、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4、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15、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16、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8、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9、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0、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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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賠償標準有哪些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勞動關係建立之日起滿一個月與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五、老闆惡意欠薪怎麼辦?

《刑法修正案(八)》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行為很有可能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意味著惡意欠薪的用人單位和用人者面臨著嚴厲的刑法追責。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中的“數額較大”要件。因此,勞動者在權益受到侵害時,要運用法律武器依法維權。

遇老闆惡意欠薪時,勞動者一般先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勞動監察大隊將向拒發工資的責任人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如果欠薪責任人仍然拒絕發薪且又不做出合理解釋,10日後案件可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程序,經人民法院審判後可追究相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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