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車輛已經走進千家萬戶。可在駕駛過程中,難免會發生一些或大或小的交通事故,因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也成為法院受理案件中很常見的糾紛類型。
訴 訟作為解決糾紛的一種正式有效的解決方式,對此類糾紛的裁判方式可調解,可判決。而對調解方式的選擇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更重要的是當事人對解決糾紛的心態。交通事故訴訟中不誠信行為多發,部分當事人故意推遲出院,或在住院期間治療其他與事故無關的疾病等以偽造證據等方式擴大賠償數額,既損害對方當事人權益,也浪費司法資源,損害司法公信力。
近日,羅平縣人民法院連續辦理了兩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可是兩個案件的辦理過程卻是千差萬別。
其1:
原告雷某某訴被告萬某某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羅平支公司案,因雷某某起訴時尊重客觀事實,費用計算合理,且其醫藥費由肇事司機萬某某全部承擔,雷某某在住院期間萬某某也提供護理及照料,經調解,雙方所有費用依照法律規定,三方半個小時就達成協議,糾紛得到實質解決,各方愉快結案。
其2:
而另一起張某某訴被告何某某、徐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羅平支公司案。因受害人張某某住院期間治療其他疾病,連傷殘均未達到,卻住院4個月,致使住院期間較長,相關費用雙方爭議較大。法官依理依法對其進行釋明,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的疾病醫治及用藥情況的相應損失不能得到支持的原由。但其仍然心存僥倖,最後肇事人何某某當面指出,受害人在住院期間肇事方對其支付了部分護理及生活費用的事實,本來想著照顧受害人,沒有主張相應賠付,不想受害人竟得寸進尺。如若張某某不同意調解方案,他們就要求法院依法裁判。最後受害人在事實面前,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不利後果,思量以後,同意了調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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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二個案例的差別可以窺見,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對損害發生後的做法,及正確對待就醫治療等情形,是真正維護權利的基礎。在醫療費方面,一些受害人在主張的醫療費中會夾雜與案件無關的其他疾病的治療費用,以此達到多獲得賠償金的目的。發生交通事故原本是件鬧心事,有些受害人想到的卻是“壞事變好事”,變換手法趁機牟取額外的損害賠償利益。
在交通事故引發的訴訟中,不誠信訴訟行為多發,損害了有關當事人利益,危害司法公信力,破壞了社會和諧。殊不知國家司法資源是有限的。不誠信訴訟行為或使原本清楚的案件變得撲朔迷離,或無中生有虛構出本不存在的糾紛,這無疑造成司法辦案部門人力、物力等資源的浪費。
對此種行為相關法律規定: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寄語:
不誠信訴訟行為,根源在於人性的貪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當每個人都將此作為行為準則的時候,不誠信行為將徹底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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