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承認的複印件合同能否在法院得到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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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涉及到證據證明效力的認定問題,在對證據進行質證的時候,需要提供原件進行核對,否則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就不會認可,當然這是就單個證據而言的,但是需要證明一個完整的事實,單純一個證據無論是否有原件,一般情況下是不足夠的,也即是說,對於待證事實的證明,需要提供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是證明事實達到高度蓋然性的程度,如此法官很可能採信。

回到上述的問題,合同提供複印件,被告不認可能否得到法官的認證,這需要回到前述說明的問題,一是你想證明什麼,二是對於你想證明的內容提供了哪些證據。因為單個證據確實難以高度蓋然的證明一個完整的法律事實,所以需要與其他的證據一起綜合參考判斷所主張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因此,如果前述合同沒有原件,在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情況下,該證據證明的事實是難以讓人採信的,但是如若有其他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前述事實,那麼在其他證據的佐證或者證明效力的影響下,其仍有為法院採信的可能。

希望以上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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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有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合同關係,且合同原件在被告處,或原告有正當理由不持有合同原件,法院才會認定複印件合同的效力,否則,原告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要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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